一直很不想去批評別人但常常還是管不住自己的嘴批評別人一下的自由主義者

Thomas Nagel在他的道德衝突與政治上的正當性(Moral Conflicts and Political Legitimacy )一文,用了Robert Forest對自由主義者的定義(嘲諷?)作為全文的開頭。Forest認為,所謂的自由派,就是一群無法在任何事情上有自己的立場的人,這是因為,當自由主義者說什麼事情「該」如何時,那這個「應該」,就變成對其他可能的否定,這樣就違反了自由主義者最核心的價值了。

其實Martha Nussbaum之所以提倡用「能力」(capabilities)來思考一個社會正不正義,整個動機與這挑戰也是很相似。對Nussbaum來說,從一個歐美已開發國家的學者的角度,去對別的文化圈的社會指指點點,是非常危險的——這種指指點點、說別人落後、社會不公不義,跟以前西方殖民者跑去對別人指指點點,有什麼差異?作為學者,自己的發言,會不會其實只是強化了對非歐美世界的文化圈的歧視?Nussbaum 非常害怕,自己重蹈覆錯。但同時,Nussbaum又覺得,如果只是因為自己面對的社會不是歐美社會,為了避免這種歐美至上的錯誤,就都不去批判明明就非常不公不義的社會,這樣也很奇怪。難道只要一個社會中,大部分的人都接受自己社群內的不公不義,那些不公不義就不是不公不義嗎?比方說,我們知道有些社會是母系社會,有些社會扶養小孩是母親以及母親的家族負責(祖母、舅舅會參與),小孩子成長的過程之中,雖然有可能都沒有生物學上的父親相伴,甚至終其一生都不知道貢獻精子讓自己得以出現在這個世界上的人到底是誰,但他們快快樂樂的樣子,好像也沒有什麼「不正義」,如果要強迫他們變成歐美當代主流的社會結構,他們反而可能過得很不開心。但像印度社會,很多婦女接受自己在社會中的定位,就是做牛做馬,即使是在二十世紀上半葉經歷印度大饑荒時,她們很多人也不覺得自己很可憐,不覺得印度社會對自己太不公、太不義了。如果歐美國家的學者都不「給點建議」,那這些婦女大概生活狀況就會一直如此,沒有什麼改善。

Nussbaum面對這個棘手的問題,她採用的手法是反過來思考,如果人要有有意義的人生,可以揮灑自我,那有什麼樣的「能力」,是一定要具備的?換句話說就是,Nussbaum認為每個人認為的有意義的人生不一定一樣,想怎麼開創有意義的人生,方法跟手段也不一定一樣,但是,不管是怎樣,要開創一個有意義的人生,都需要一些很基本的條件才有可能達成。比方說,如果身體的自主權隨時都可能被侵犯(被虐待、強暴等等),在這樣的狀況下,Nussbaum不認為人可以開創有意義的人生,容許這樣的事情發生的社會,就Nussbaum來看,不管這種侵犯的傳統存在該社會多久了,這種傳統都不值得尊重。

Nussbaum在她的性別與社會正義(Sex and Social Justice)一書的開出的清單涵蓋了十大項目,在此我就不一一詳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直接翻到40~41頁參考。我覺得這份清單裡,最有趣的項目是「愛與被愛」。Nussbaum認為擁有去愛的能力以及被愛的能力,是開創有意義的人生的要件。如果被剝奪了這些能力,人就很難有個有意義的人生。但是,Nussbaum並不進一步地說,是不是只有一夫一妻的婚配社會,才能讓人擁有愛或是被愛的能力。對她來說,不管一個社會體制與歐美體制有多不相像,那個體制正不正義,完全取決於能否保障愛與被愛等其他九大項重要能力之上。一個母系社會,或者是像排灣族的貴族社會、達悟族的一個小孩出生全家都要跟著改名的社會,不管是哪樣的社會,只要能保障在其中的人的基本十大能力,就都是值得為人尊重的社會,歐美國家的學者再怎麼覺得對方落後不可取,都不該強加自己心中的好到這些社會之上。對LGBTIQ族群,也是一樣的。只要LGBTIQ組成的家庭不會損害到這些重要的能力,他們無論怎麼與主流的家庭不相像,也不該被主流的善意干涉,甚至是矯正。

題外話其一:針對自由主義者怎麼可以有立場這個質疑,Nussbaum這種走法,跟Nagel的Impersonal Good的解法很相似——我的立場、我提倡要保障的事物,是每個想要開創有意義的人生的人都會想要的。這樣的立場超然於種族、年紀、道德、宗教觀,因此,雖然提倡十大能力的保障,也是一種「立場」,但這種立場,跟其他像是基督教保守派的立場,很不一樣。

題外話其二:其實自由主義者之中自己有信仰的學者也不少,Nussbaum本人就是猶太教教徒;Sen雖然是無神論者,可是他的無神論「信仰」是從印度教中的其中一個無神論學派Lokayata來的。

題外話其三:Nussbaum的Capability Approach跟Amartya Sen的版本其實不一樣。他們的差異在於需不需要給出一個最基本/核心的能力清單這點上。Sen覺得不需要,因為Sen覺得到底哪些能力重要,有時要看時空背景。而這種Capability Approach雖然也算自由主義家族的成員,但強調的東西跟John Rawls的自由主義差很多,Rawls的自由主義著重在社經的不平等要怎麼透過所得再分配之類的方式消除,雖然Rawls也有講一個叫primary goods的東西,概念跟Nussbaum還有Sen在談的capability很像,但其實還是不一樣。Nussbaum跟Sen會發展capability approach,其實某意義上也是對Rawls的primary good的講法不滿意,比方說,Rawls把財富也列在primary good裡,但有錢是一回事,能夠把錢轉化成幫助自己開創有意義的人生,這又是另外一回事。我們完全可以想像有人可以很有錢,但是缺乏把自己的錢轉換成可以讓自己的生活比較有意義的能力的狀況。

對這方向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比方說…

Social Minimum: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social-minimum/

Nussbaum 1997的 “Capabilities and human rights”,  Fordham Law Review, 66(2)

Sen 2005的“Human Rights and Capabilities”,  Journal of Human Development 6 (2)

進步之名行迫害傳統觀念之實??

這陣子的同性婚姻的討論,其中一個重要論點讓我覺得滿有意思的——這些進步開放的觀念,是迫害傳統觀念;同性婚姻立法是在污染淳樸的台灣人。

先不論到底台灣人到底淳不淳樸好了(其實我不知道淳樸到底定義是什麼;淳樸的國家,綜藝節目可以如此腥羶色、講黃色笑話讓女性藝人感到不舒服,也是滿幽默的),同性婚姻立法真的會污染、迫害傳統觀念嗎?這個擔憂沒有道理嗎?

關於這個問題,許多所謂的「進步」、「尊重自由」的論述,坦白說真的滿權威、滿迫害的。說到頭來,大概就是一個「你看看所謂的傳統,三妻四妾,那好嗎?不好啊!」的否定論述。這其實並沒有真的尊重多元、尊重自由。一些建立在「你要談沈默的多數那我就來告訴你真正的多數的想法」的論述,當然我們可以笑一笑,說這是以其人之道還其人之身,但如果認真進步就是實踐多數人的意志,這離尊重多元、尊重個人自由,就太遠了。我相信這不是一個為同性婚姻辯護的好理由,頂多是瓦解反同志婚姻的論述。瓦解反同志婚姻論述跟建立同性婚姻的正當性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

這不是個很容易處理的問題。當代許多自由主義學者所說的政府應該尊重信仰與價值多元,所以在教育、立法等等的公權力可以施展的空間,都不應該涉入太多,這背後當然有他的歷史背景因素,但如此設計的體制,卻也引人疑竇——這是真的尊重價值多元,還是偷渡世俗主義?

我們可以想見,如果在一個原來是以基督新教教立國的國家施行自由主義學者推薦的政治制度,那麼這個國家的「傳統價值」大概會大大受到動搖。信奉基督新教的人大概會大幅降低,而無神論者則爆炸性的增長。性觀念上,婚前守貞,大概也大幅下降。認為自由主義的政治框架其實不是「尊重多元」,其實是「偷渡世俗主義」、「偷渡個人自由至上」的憂慮,並不是什麼我們三言兩語就該打發掉的無聊抱怨。

如果我們真的尊重多元,就不應該偷渡世俗主義去壓迫傳統。如果我們真的尊重多元,我們也不該強迫他人放下他們的宗教觀念。

很簡單的解套方式當然是強調,尊重多元不是偷渡世俗主義,世俗主義、佛教倫理觀念、基督新教與天主教的倫理觀念等等的,這些倫理觀念,是被擺在同一個天平上,一起被尊重的,所謂的尊重多元跟這些道德觀念,並不是同一層次的「道德」,尊重多元是比這些道德還要更高的一個道德層次。

但問題還是在,這個尊重多元的看法,雖然可以被拿來當作施行自由主義學者所推薦的政治體制的理由,但這還是有問題。不是每個人都買這個尊重多元的帳,有些人就是認為沒有所謂的多元可言,國家應該要想辦法設立一個政治體制,可以讓人民免於永劫、在地獄受苦(這地獄可以是阿鼻地獄也可以是撒旦的地獄,看抱怨的是誰)。而我們選擇使用符合自由主義學者推薦的政治體制而不是另外的體制,這不是又太「偏心」了?一點都沒有尊重其他聲音的意思啊?為什麼偏心所謂尊重多元的「不偏心」就不是個問題?

針對這個問題,Thomas Nagel(他還活著)的回答是:偏心不偏心(being partial to impartiality)確實跟偏心其他的價值不大一樣。Nagel的論述基本上是從康德的傳統來的。康德的倫理學架構裡面,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把人當做目的(end),不要把人當作工具(means)」,意思其實就是,把人當人看,不要將別人當作可以利用、擺佈的工具一樣,你不喜歡的事情,像是被騙,別人也不喜歡,所以不要把騙人這種事情正當化,因為你覺得可以騙人,某意義上來說,你就是把被你騙的那個人,當作成全你更大的計劃的墊腳工具,而不是當作跟你一樣的人看。某一種解讀康德這個原則的方式告訴我們,如果你不喜歡被人強迫接受你不接受的宗教教條,那你也不該強迫別人接受你覺得好的宗教教條,因為這樣的強迫,就是不把對方當作跟自己同等的人來看待,把人當作工具了。

自由的國度最害怕的,就是強加自己的觀念在他人身上——這世界上已經有太多以愛之名而出現的迫害了,對小女嬰行割禮,將女嬰的陰蒂割除的父母,不愛女兒嗎?過去的纏足風俗,也是出於愛。愛,真的不能當作將任何事情都合理化的理由。出於這樣的考量,自由主義者認為將政府的權力限縮,讓社會中的各個成員追求自己心中的價值,最能避免逾越康德的教導的。這個限縮,當然可能會導致既有的傳統價值在社會中佔有的份量逐漸削弱,但這並不是因為這套體制有意為之,這只是很單純的,因為沒有提倡任何特定的價值,社會中的成員自行思考、抉擇後的結果。但這個「自由國度」若真如一些學者所抱怨的,只是披著多元尊重的外皮,但是猛力打壓傳統價值的政權,那麼,這樣的國度,當然一點也不自由。偏心不偏心,跟偏心傳統價值、偏心「進步的價值」,在這樣的觀點之下,當然有很大的差異。

回到這次的婚姻問題來看,某個意義上來說,爭取同性婚姻的權利是一種要求台灣政府限縮自己在婚姻這件事情上的話語權。根據我們既有的法律,只有一男一女才能結婚。這其實是非常「偏心」,非常暴力的法律。他偏袒了「傳統」的價值,而不是在不同的價值之間維持中立,用康德的話來說,就是不將支持非傳統價值的人當做「目的」來看,這些無法被傳統價值認可的關係,成為了為了鞏固傳統價值的犧牲品——工具。當然,要求政府不該偏心特定的婚姻制度,「傳統的婚姻」在婚姻這領域所佔的比例會稍微改變,但這一樣的,我們必須瞭解到,這並不是因為政府「不支持」傳統婚姻,而是因為政府尊重各個婚姻觀念,尊重國民追求不同的婚姻關係的結果。

我當然理解,有些朋友會問,那一夫多妻或是一妻多夫呢?這難道是可以接受的嗎?我想,回答還是一樣,政府是沒有權力、也不該有權力在這些事情上多說什麼,政府只能尊重不同婚姻關係。我們必須尊重那些認真考慮不同的婚姻關係的人他們的想法,就像我們不喜歡別人強加他們的信仰在我們身上一樣,我們怎麼可以強加自己的信仰在別人身上呢?至於人獸戀什麼的,我想這就推論的太過了,婚姻必須要由當事的主體互相做出承諾(在此我考慮到高智商外星人可能想要跟我們這些低能的人類結婚的可能性,所以把人改成主體),貓咪或是狗狗雖然有一些認知能力,但他們的認知功能,就我們現在的科學理解,不大有機會做這種承諾。如果有一天我們發現他們可以做這樣的承諾,那讓人跟貓咪或狗狗結婚又有什麼不可以呢?上帝這種跟人類差異那麼大的存在都可以讓人類受孕了,我們考慮事情還是考慮得周全一點比較好

我當然有我自己的立場,但我的立場,跟我們的政治結構要不要支持我的立場是兩回事。政治結構,要尊重的不只是我的立場,還有其他人的立場。寫這篇文章,只是覺得,許多支持同性婚姻的朋友,真的要小心、要小心,會不會自己在對抗怪物的過程之中,也成了怪物。

寫給我已經在櫃子外的朋友,以及,還在櫃子內的朋友。我愛你們。希望我可以早日給你們的喜帖炸到。

對當代民主社會應該怎麼處理多元價值衝突有興趣的朋友

可以參考Nagel在1987年所寫的Moral Conflicts and Political Legitimacy 

這篇日後Nagel改寫成他於1991年出版的Equality and Partiality這本書中的其中一章,叫做Toleration。

Nagel的說法當然也有遭到一些批評,像是1987年的文章中有些論點,也被Joseph Raz在Facing Diversity: The Case of Epistemic Abstinence中挑戰(後來Nagel就覺得自己確實錯了)。不過,看看法律哲學、政治哲學的前輩怎麼論述,總是可以學到許多東西、避免掉許多思考上的盲點。 

Nagel當時面對的是來自社群主義者的挑戰(他們覺得principle of neutrality 包藏禍心,根本是壓迫傳統來的)。大師的立場我向來知道,大師不會犯這麼低級的錯誤的。

不過,其實也不是單純改寫,一些「進步人士」在網路上對傳統價值確實是採這樣的批評態度,確實令人憂心。他們沒有發現這樣又落入自由主義所要批判的不包容多元價值。許多人拿三妻四妾論述的理由,其實就是要否定傳統作為一個需要被尊重的價值,而不是大膽一點的說國家本來就該連三妻四妾這樣的婚姻關係都尊重,這實在也是很有趣的現象。

這邊talking pass的原因,可能是這樣:所謂的權威或是壓迫,在這邊不是直接針對某些人的行為該怎麼做,這種抱怨其實是「跟著我這樣做」的人會變少,壓迫到「我的族群」的生存空間。這邊我覺得很有意思的地方是,擁護傳統價值的人,在論述時,常常好像認為有另外一個高於個別成員的「族群」、「社會」存在,維繫這樣的「社會」的存在,比尊重個別成員重要。像Lord Devlin反對the wolfden report的論證,就是男性間的性行為與合意性交易若除罪化,會危及英國作為一個基督教社會的存續,所以跟改這樣的法條,行為跟叛國通敵、意圖覆滅國家一樣。我覺得這現象滿有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