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Necessity of Experiments in Living

Hi H

昨天跟你分享的東西好像有點多,擔心你一下無法消化,想了想,覺得還是再另外寫篇文章給你,以及可能跟你處於相同狀況的朋友,讓你、以及跟你處於相同狀況的朋友們可以慢慢思索。這封信的先後次序安排,是以「我覺得」對現在的你、以及跟你處於相同狀況的朋友來說,最重要的事是什麼開始談,越是細枝末節的,就擺在越後面。

跟你這樣短短的聊下來,我猜,目前的你應該對於自己未來想要以什麼方式貢獻這個社會還很迷惘。這完全不是你的問題,這是台灣的教育的問題。我們的教育體制把學生的時間塞得滿滿的,乍看之下,我們每天都過得很充實,都學到很多新東西,但與此同時,在這樣的體制下,除了類組、科系的選擇外,我們往往沒有時間去更深入的想自己到底想要成為什麼樣的人。

或許是因為我們所處的儒教文化圈將「讀書」的價值抬的非常的高,許多人對未來還沒有明確的想法的人在面臨到是否要繼續讀書還是出社會時會選擇繼續讀書,畢竟,不管怎麼樣,只要是在學校,都有在學習,都有在進步,那一邊讀書一邊思考自己想要成為什麼樣的人,不是很好嗎?

我可以理解這樣的想法,但與此同時,我會想要進一步地問,「假若」今天促成自己繼續讀書的原因其實是不大知道自己自己想要成為什麼樣的人,那繼續待在學校讀書是最能夠幫助自己了解自己想要成為什麼樣的人的方式嗎?還是說,有其他的方式是更能讓人了解自己的呢?

這是為什麼我跟你分享了Mill在台灣比較少人聽過的experiments in living還有Laurie Paul很知名的transformative experience。Mill跟Paul的論述實際關心的議題不同,但是合在一起服用,對當時一樣徬徨的我而言,幫助很大。Mill的experiments in living講的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ought to )擁有自由的探索不同的生活樣態的自由,只要我們探索的過程中沒有傷害到他人,沒人有權可以阻止我們。這個論述隱含了兩個預設,一個是「探索是有價值的」,一個是「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一樣適用於自我探索的過程。傷害原則的適用性我想應該不需要繼續論述,但是,探索的價值,就有趣了——為什麼要探索?為什麼探索是有價值的?Mill在On Liberty的第三章Of Individuality, as One of the Elements of Well-Being(論個體性作為活得好的要素之一〔註一〕)的說法是這樣的:

That mankind are not infallible; that their truths, for the most part, are only half-truths; that unity of opinion, unless resulting from the fullest and freest comparison of opposite opinions, is not desirable, and diversity not an evil, but a good, until mankind are much more capable than at present of recognising all sides of the truth, are principles applicable to men’s modes of action, not less than to their opinions. As it is useful that while mankind are imperfect there should be different opinions, so is it that there should be different experiments of living; that free scope should be given to varieties of character, short of injury to others; and that the worth of different modes of life should be proved practically, when any one thinks fit to try them. It is desirable, in short, that in things which do not primarily concern others, individuality should assert itself. Where, not the person’s own character, but the traditions or customs of other people are the rule of conduct, there is wanting (匱乏的) one of the principal ingredients of human happiness, and quite the chief ingredient of individual and social progress. (Mill 2003,  p. 122; my italics & highlight&Chinese translation)〔註二〕

Mill對experiments in living的論述基礎與他論述言論自由的重要性的基礎是一樣基於對人的不信任:人都會錯,人掌握的知識往往只是半桶水。言論自由很重要,因為我們都會犯錯、對真理都是一知半解,所以我們需要透過不斷的討論與辯證(或是讀作互嘴)才能更加接近真實。在生活中實驗(experiments in living)很重要,因為我們對於什麼樣的生活是最美好的生活的理解往往也是一知半解,所以我們需要透過體驗不同的生活樣態,對自己進行實驗才能更加了解到底什麼是屬於我們「自己」的快樂(happiness)。Mill這邊強調的「屬於自己的快樂」,我認為,也解釋了為什麼On Liberty的第三章會叫做Of Individuality, as One of the Elements of Well-Being。第三章的標題開宗明義(explicitly)就將「屬於自己的快樂」為什麼重要的預設說了出來——因為,要活得好,得要活得出個體性(individuality)來。用更口語一點的方式說就是要活得好,得要活得有自己。我會說這是預設,是因為我們當然可以質疑Mill活得好是否真的需要活得有自己,我完全可以想像有些人會說活得好的關鍵是活得沒有自己,尤其是對有信仰的朋友。因為對她們來說,活得好就是奉獻就是服侍。

透過這一小段文字,我們可以充分地回答先前我們問自己的兩個問題「為什麼要探索?」、「為什麼探索是有價值的?」。對Mill來說,第一個問題的答案很簡單,為什麼要探索,原因是因為我們每個人都可能犯錯,我們擁有的知識也都不夠全面,所以我們要探索。至於第二個問題,為什麼探索有價,答案也很簡單,因為探索出的自己,是通往活得好的要素之一。如果我們想要活得好,我們就必須要把自己當成實驗品,一直實驗、一直試驗、一直檢驗,直到找到屬於自己的快樂。

如果我們同意上面的論述,那我們接著該問的,不是非常自然的,便是留在學校繼續讀書真的有助於我們有效地實驗、試驗、檢驗哪樣的快樂會是屬於自己的快樂嗎?對此,我想Laurie Paul的切入點,比Mill要來得更適合回答這個問題。怎麼說呢?因為Mill的談法,是從個體性的重要去談,他的著眼點不是我們該怎麼進行實驗、試驗與檢驗。但Laurie Paul就不一樣了。Paul (2014)談Transformative experience是從decision theory 出發的,她是從我們該怎麼做出一個理性的、好的選擇這樣的問題出發。好比說,還沒結婚生子的人可能會想知道自己該不該選擇結婚生子,因為自己搞不好會喜歡,也搞不好會不喜歡。沒吃過榴槤的人可能也會想知道自已該不該吃吃看榴槤,因為,一樣的,自己搞不好會喜歡,也搞不好會不喜歡。

L. A. Paul的Transformative Experience

有些朋友聽到這個問題,膝反射可能會想,「那就問結過婚/吃過榴槤的人啊」。但是,就像有的人喜歡吃香菜有的人仇視香菜一樣,一個從沒吃過香菜的人當然是可以收集各方大德對香菜的評價,藉此做出選擇,但是,些評價,最終最終,都是他人針對他們自己吃過香菜後的體會的證詞(testimony),這跟我們「自己」到底會不會喜歡香菜的味道,畢竟是兩回事。

有些朋友可能會說,「那就用自己吃過的類似的東西去推測自己喜歡的機率有多高也可以」。我認為這也是非常合理的切入方式。但問題是,香菜這樣特別的香草,我真的想不出有什麼其他的東西吃起來像香菜的味道。一樣的問題也發生在榴槤、山茼蒿、芋頭這些東西上。沒吃過就是沒吃過,不知道就是不知道。

Paul 認為,在這種沒吃過就是沒吃過、不知道就是不知道的狀況下,我們真的也沒有辦法談什麼「如何理性做選擇」。我們必須真的自己去體驗過一次,然後才能開始談「理性做選擇」。唯有透過親身體驗,我們才能得到這些我們無法得到的經驗,她稱此為transformative experience〔註三〕。Paul 在演講時,常常用「該不該吃吃看榴槤」當開場,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因為希望大家可以意識到,這種可以改變我們的既有知識的 transformative experience其實到處都是(稱之為epistemically transformative experience),我們只是沒有特別留心自己常常根本無法做理性判斷,只能透過試了再說的方式更新自己的決策資料庫。

如果Paul的論述是對的,那一直待在學校裡,很有可能不是一個最有效的實驗、試驗與檢驗什麼樣的快樂是屬於自己的快樂的方式。「讀大學」跟「讀研究所」雖然有非常大的差異,這差異我甚至是覺得可以貼上transformative experience的標籤,但是,在要體驗到做研究到底是怎麼回事,其實是非常容易的。給自己三個月的時間,開始從議題的文獻回顧做起,自己一個人思考自己對這些議題的看法是什麼,思考自己可以如何在既有的討論上做出貢獻,如果自己在這段過程中感受到的是不斷被誘發的好奇心(作者這樣論述的預設是什麼?這幾個觀念之間的關係真的是這樣嗎?),那我們可以安心地說,是的,做研究的體驗對自己來說是有趣的、好玩的。但如果,這段過程給予自己的是更多的徬徨與壓力,那我們也可以開心地總結,是的,自己是個喜歡讀書、學習新知,但是沒有那麼喜歡「做研究」的人。這樣認真體驗過三個月,其實該獲取的transformative experience 也都獲取的差不多了,可以判斷自己是否喜歡做研究了。這個經驗當然是非常重要的沒有錯,但是,這個經驗不需要透過繼續待在學校、讀研究所才能獲得。我們該問的更重要的問題是,除了這個經驗以外,學校還能給什麼?有沒有可能,真正屬於自己的快樂,學校裡面根本體驗不到?

這是為什麼,我這幾年來一直推薦學生先出社會。出社會不只是了解這個世界到底是怎麼運作的(如:貿易與交易倒底是怎麼回事、銀行存在的意義、利率與稅對整個社會上上下下的影響,「互相」到底是什麼),讓自己在思考公平正義相關的問題時,可以貼著這個世界去想,而不是憑空想像出一個社會,然後論述這個社會該怎麼怎麼運行。同時,這些經驗也能成為日後自己思考的養分:沒繳過稅的人通常都會政治哲學中的libertarianism感到不置可否,well,試試看去所得稅隨便就要繳到30-40%而且政府效能不彰的地方工作,我相信這個「transformative experience」會讓人對libertarianism的道德直覺整個洗牌。另一方面,出社會也是幫自己快速、有效地收集各種在學校收集不到的transformative experience 的好方法。這些transformative experience有可能極其異質,假若每個極其異質的體驗都可以讓我們有效推論、猜想自己是否會喜歡與這些體驗相似的十個體驗(如:從沒吃過小蕃茄的人在吃過玉女小蕃茄後,可以透過這個經驗猜測自己喜歡吃聖女小蕃茄的機率有多高。)。也就是說,我們可以透過experiments in living去最大化自己可以體驗到的transformative experience,從而有效地找到屬於自己的快樂。

不過,有的時候,我們體驗到的經驗可能過於transformative了,我們有可能無法再去談「『我』喜不喜歡、『我』該怎麼選了」就是了。好比說生育作為一種體驗,以我有限的人生閱歷來說,我真的還沒遇過一個朋友跟我說產後對生育的想法一如產前的預期,有些幽默的朋友甚至用BC (Before Children))與AD (After Delivery)去談生育對自己的改變有多大〔註四〕。Laurie Paul作為一個生育過的女性哲學家,對此也有第一手體驗,她認為這樣的體驗對人的衝擊,大到已經不是獲取了自己無法從其他管道或取的知識經驗(epistemically transformative experience)了,這樣的體驗甚至改變了一個人(personally transformative experience)〔註五〕。生育前我們看重的事物與價值可能與生育後我們所看重的事物與價值完全不同,如果是這樣,那BC紀元的自己,怎麼有權利(right)去幫AD紀元的自己做決定呢?這兩個自己只是剛好在時空上剛好先後出現,共享一個肉體與記憶而已,實際上已經是兩個不一樣的人了。我們很難去談AD之後的各種改變之於BC的自己是好是壞。但,這個討論,對於現在的你來來說,應該不是這麼重要就是。

走筆至此,希望你可以充分理解為什麼我會推薦你先試試看自己喜不喜歡「做研究」的感覺、先試著出社會看看,然後再做是否要申請研究所的決定。中文中談研究所,往往是用「讀」這個動詞去談,這其實非常misleading。即便是碩士,研究型碩士階段已經不是被動的聽講、寫老師指派的作業了,這個階段提供給你的是學習當一個獨立的研究者,執行一個小型的研究計劃的機會。

如果我前面所論述,研究經驗可以算上一個transformative experience一切正確,其實也沒有什麼大不了,因為要獲得這個transformative experience其實不花多少錢。你可以先針對你昨天跟我提及的議題在Phil Paper,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這些網站上做基本的文獻回顧,了解目前大家在討論的議題是什麼。如果你讀一讀發現自己沒有「被電到」的感覺,那果斷棄坑也沒有不好。你也可以到Philos-L mailing list的archives (https://listserv.liv.ac.uk/cgi-bin/wa?A0=PHILOS-L )上去看最近這幾年的研討會大概都是針對哪些議題,Society for Applied Philosophy的網站上也有提供每年的年會與會人的論文摘要大綱,透過這些方式讓自己視野更開闊一點,找到適合自己練習做研究的題目。好比說,去年的Society for Applied Philosophy年會有人討論的議題是北美學界很常見的partner hiring (錄取者的伴侶連同錄取者一起獲聘)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我猜這個議題你可能從沒接觸過,但你可能會覺得比起你昨天提及的議題更加有趣。所以,先廣泛的瀏覽是非常重要的,千萬不要因為某些議題現在「很紅」,就從眾追隨。這樣做不會幫助你找到你的individuality,當然也不會幫你找到快樂(如果Mill是對的)。推薦你先廣泛瀏覽目前大家討論的議題是什麼只是讓你有個起頭的方向而已。

選定好練習的議題後,先下載該議題中看起來最讓你感興趣且最多人引用的文章,下載十到二十篇,開始進行第一輪的文獻回顧。在這個階段,除了仔細閱讀以外,你也需要好好的針對每篇你找到的文獻做讀書筆記,你需要把每篇文獻要論述的題旨是什麼、為什麼作者認為這個議題重要、作者的論證是什麼(並且進行深度分析,重構作者論證中的前提、推論以及最後的結論),然後寫下自己對作者的論證的看法(如:前提一沒問題,但是前提二到前提三中的xxx其實是不一樣的東西,前提二的xxx是yyy,前提三的xxx其實講得是zzz,有偷換概念的問題),以及自己在看完這篇文章後,對這個議題初步的想法。反覆操作,直到你完成第一輪文獻回顧後,再開始組織自己對這個議題的諸多想法,思考怎麼樣做才能最能將自己的想法呈現出來。然後再因著這樣的草稿,回頭查看第一輪文獻回顧中的文章引文中,有哪些還沒讀過的文章看起來跟自己要論述的方向有關,把這些文章通通打勾起來、一個一個下載,然後進行第二輪文獻回顧,一邊看,一邊幫助自己重構自己一開始的想法。同時,你也可以開始搜尋讓你非常欣賞的文章的作者在哪裡任教,為日後的「萬一想要繼續做研究」做初步的「指導老師文獻回顧」。關於怎麼做好文獻回顧,我建議你好好讀過一次Umberto Eco的How to Write a Thesis,對,就是寫傅科擺跟玫瑰的名字的那個Eco。讀英譯本,中譯本不管是繁中還是簡中都翻得很爛。繁中是第一頁就有不知所云的狀況發生,所以不要浪費時間跟金錢在這個糟糕的譯本上。

即便只是這樣簡單的練習,你應該已經開始感受到,如果沒有一套管理筆記與文獻的方式的話,自己一兩個禮拜後就會找不到這些文獻與曾經寫出的吉光片羽。所以,我推薦你下載Zotero 這個免費的開源書目管理軟體來管理你下載的文獻,然後使用Scrivener這個可以免費試用30*24*60*60秒,只有開軟體時才會開始算是用時間的寫作軟體來管理你的心得筆記。詳細要怎麼使用,作為練習研究的一環,你可以到youtube上去查查看別人是怎麼用的。

至於你說的,很希望自己分析能力變好,可以像我一樣很快地抓出論證的結構,我推薦你仔細閱讀、手抄Shelly Kagan的Normative Ethics、John Sturt Mill的On Liberty、Peter Signer的Practical Ethics。只要你可以把這三本書的筆法內化,你的思路就會清晰起來。先後次序來說,我推薦你先好好抄Singer的Practical Ethics,因為這是一本課本,你會學到他怎麼分析論證、攻擊論證,而且他的英文非常淺顯易懂,我非常推薦。然後是Kagan的Normative Ethics,Kagan這本書的分析也非常精湛,抄這本書的好處在於,你可以跟著他一步一步學習怎麼去拆解出一個議題中牽涉到的不同的道德上相關的因素(morally relevant factors),這是我截至目前為止,讀過的寫得最精湛的規範性倫理學教科書,真的非常得好,一邊讀一邊可以感受到Kagan有多sharp。最後是Mill的On Liberty,抄原文的,然後對著Bennett的現代英譯本讀。Mill的英文雖然對現在的我們來說沒有那麼好懂,但是當你內化了他的語序後,就可以開始欣賞他的邏輯鋪陳。精讀Mill對你日後要再往前讀,讀Locke、Hume那些英文寫得更加英文皮拉丁骨的人的作品也會很有幫助。為什麼我知道這樣做很有效?因為我就是這樣練出來的。這世界沒有多啦A夢的記憶吐司,要有效內化大哲學家的思考方式,精讀、手抄,是我目前是過的最有效的方式。花再多錢上再多課,都比不上自己跟著這些大家的文字慢慢往前。

希望這些分享對你有幫助。

References

Anderson, E. (1991). John Stuart Mill and Experiments in Living. Ethics, 102(1), 4-26.

Eco, U. (2015). How to write a thesi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MIT.

Kagan, S. (1998). Normative Ethics. UK: Westview Press.

Mill, J. S. (2003). On liberty (D. Bromwich & G. Kateb Ed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Paul, L. A. (2014). Transformative Experien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aul, L. A. (2015). What you can’t expect when you are expecting. Res Philosophica, 95(2), 1-23.

Singer, P. (2011). Practical Ethics (3rd e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註一:Well-Being在中文中通常翻譯成幸福,但我覺得幸福在中文中乘載了太多太多的情緒,而且,在中文中,幸福與快樂往往被視為是同義詞,所以我在此翻譯成活得好,讓讀者在讀的時候不會把well-being跟happiness當成同義詞。順道一提,Elisabeth Anderson有一篇針對experiments in living的文章叫做John Stuart Mill and Experiments in Living,還滿有趣的,推薦。

註二:Mill的英文還是有受到拉丁文的文法結構的影響,語序跟我們熟悉的當代英文常常有所差異以外,有一些用詞我們現在也比較不會用,像是只要是講到lacking,他基本上都是用wanting,所以讀起來常常讀不大通是很正常的。我自己也沒有受過early modern English的訓練,直接讀也很容易讀錯,所以我在讀Mill的時候,我都會對照著最近剛過世的Jonathan Bennett的現代英文譯本讀。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到目前由Bennett的家人協助維護的Early Modern Texts(https://www.earlymoderntexts.com/texts)下載翻譯

註三:Laurie Paul很會演講,youtube上可以找到很多她針對這個議題的演講。這邊簡單提供她自己用短短15分鐘講完transformative experience的影片連結,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按關鍵字索更多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QXBx36R_EU

註四:感謝吾友知名譯者白舜羽君以及魏君穎老師發明這個區分!實在有夠精闢!

註五:她有一篇文章就叫What you can’t expect when you are expecting ,(那些你無法預期的孕料之外)有夠幽默。其實我覺得她這篇2015的文章就已經把2014的transformative experience整本書最有趣的地方講完了。除非對她做得比較 formal 一點的部分有興趣,不然不需要看2014的書。

我們這個時代的言論自由

最近很多朋友問我我對言論自由的看法,令我感到非常的無奈。無奈其一是,我不是做言論自由的,問我這問題幹嘛(我老師才是hate speech的專家,不是我啊)。無奈其二是,作為不是做言論自由只是略知當前討論一二的小渣渣,以前早就寫過兩篇為什麼言論自由是個滿困難的題目、困難在哪裡,為什麼還要問我…

真要我補充說明的話,大概是以下這兩點…

其一:誠然,很多人聽到言論自由這個議題,馬上會想到自由主義宗師John Sturt Mill,開始闡述一番Mill的On Liberty是怎麼講。但是大部分的人在闡述Mill的論述時,都出現暫時性失憶的狀況,好像都忘記Mill是是classical utilitarianism開山祖師之一,他會認為政府不應該干預言論自由這些東西,是因為他認為在「大多數」的狀況下,被干預的人會覺得很不法喜,另外則是,也是有那個不怕萬一只怕一萬,搞不好人家講出來的不中聽的話是真話,去干預的話,一般而言,整個社會的net utility會降低。也就是說,把Mill詮釋成支持there’s a “right to freedom of speech”根本是張冠李戴。

其二:當前對言論自由到底涵蓋的範圍要到哪裡(假新聞能否受到保護?仇恨言論呢?我能夠用言論自由捍衛自己「隨意發放跟前伴侶愛愛時的錄影或是照片」嗎?),很大一部分也是受到Mill的另一個很重要但不知道為什麼很多人都像是暫時性失憶一樣忘記的論述,也就是「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Mill覺得我們雖然原則上不該去干預他人的行為,但是在某些情況,干預他人的行為是道德上站得住腳的(我喜歡這樣翻morally justifiable),好比說當技安要去打大雄時,我向前阻止技安,這是站得住腳的,因為技安這個舉動一做下去,會傷害到大雄。如果你認為「精神傷害」是真有其事,那你開始心頭癢癢的,想把傷害原則從物理上的、肉體上的傷害推廣到「精神上的傷害」,其實也不是什麼太奇怪的事情。不過在英美分析這個傳統下工作的哲學家喜歡準確,一般通常會把言論可能帶來的「傷害」用「冒犯」(offense)去指稱。那當然,認為可以這樣去界定言論自由可以寬到什麼程度的人,就要去處理「言者無心聽者有意」這類型的狀況,所以事情也不是那麼簡單就結束了。

這個問題真的是非常難,社群媒體又帶來諸多Mill那時代的人完全沒有想到的問題,所以最近言論自由又成為政治哲學、應用倫理學中非常多人討論的議題。討論熱烈的程度喔…應用倫理學界最好的年會今年就有兩個panel session跟這個議題有關,大概就是這麼熱烈。因為我真的沒有做言論自由,我只是稍微知道現在學界主要在討論什麼,在這議題上我沒有什麼太強烈的立場,就饒了我吧!

Fig 1. 某年度Annual conference of the society for applied philosophy就有兩個與言論自由有關的Panel,足見言論自由相關從業人員之多、論證攻防之激烈。實在不是我們外行人可以隨便置喙的!

臉書連結

言論自由

接續高中生cosplay納粹的話題。

言論自由的問題很複雜,但主要可以用兩個面向去談。第一個是Mill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要怎麼詮釋。我們都知道,言語是可以傷人的,言語暴力對人的影響不亞於肢體暴力,如果我們認為喊Arbeit macht Frei或者是唱Deutschland über alles會對人造成很大的精神傷害,既然這是「傷害」了,那我們就該援引傷害原則,要求政府立法(這邊的法是刑法)管制相關的言論。更細緻一點的當代詮釋,可以參考看看Joel Feinberg的著作,他把感覺比較肉體、物理的「傷害」代換成了權益(interests),Feinberg認為,只要會off-set 到他人的權益,就可以援引傷害原則。或者,用Feinberg的話來說,叫Offense Principle – 冒犯原則。 

各國的立法管制的依據,大概會是往這個方面走。但這種走法,會有一些問題。像這幾年來在歐美國家有點走火入魔的安全空間(safe places)運動就是個例子。這個運動的緣起我不是很清楚,但是有一些活動我是知道,比方說「純女性哲學學生討論哲學聚會」。背後邏輯是哲學界到目前為止還是非常男權,有些男同學雖然只是大學部而已,就會打斷女同學的發言,讓女同學生心畏懼,不敢發言、覺得自己果然低人一等;這種聚會的存在,就是要讓女同學覺得「安全」,可以好好表達自己的意見,成長茁壯。這種運動當然也涵蓋了種族、政治等各方面。立意良善是良善,但問題是,這種主觀感受,有時會讓人覺得有點太誇張。在歐美國家,就曾發生有些學生以此要求學校不得邀請某些作家到學校演講,用的理由就是「某某作家之前公開發表過讓我覺得不舒服的話。要是某某作家在校園中出現,就會讓我覺得很不安全、受到威脅」。有些演講,確實就此被取消。我想未來這樣的事情或許只會更多,不會更少。

另一種很常見的走法則是承認,這些言論未必會立即造成傷害,但主張,這些言論在中長期會形成一種鼓勵的去傷害的力量,讓人以為這些話不只是話,這些話所勾勒出的圖像,是可以實際去做的,最後會導致傷害產生。這種走法很常見於反對BDSM成人影片這些東西上——允許BDSM成人影片的存在就是強化社會中的不平等、允許物化他人等等等。這樣走的問題主要是來自這個論證的滑坡特性。穿穿納粹突擊步兵的制服、SS的制服就會導致社會走向極權社會?這跟同性婚姻合法就會導致人可以跟摩天輪結婚這種論述,長得好像有點像呢?不過,我想,穿制服這些事情會不會導致社會走向集權,這比較是心理學家的工作,這畢竟不是一個哲學家嘴砲就可以嘴出個所以然的問題,需要足夠的實證研究,我們才能知道是否這種滑坡是真的存在。有些心理上的滑坡似乎是真的存在的,比方說說了一次謊,要再說第二次,心理上的糾結就會少了許多。不過,就我所知,這方面的研究,有些也是莫衷一是,有的研究說打暴力電玩跟較低的自我控制力有正相關(打暴力電玩時間長,則自我控制力較低),但也有的研究說並非如此。

第二個討論的面向,是從為什麼要有言論自由去談。有的人當然會主張這是基本人權,不過,就算這是基本人權,在政治的場域,還是要去談一下到底是否不需要有任何管制。Mill之所以會覺得不需要管制言論,很大的原因來自於他覺得讓大家都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是最能找到真理的方式,這樣可以帶來很好的效益。沒錯,Mill是個效益主義者,他支持言論自由的理由不是基於這是個不可被剝奪的人權,而是因為言論自由可以帶來很多好處。Mill沒有否認,人有時會把謬論當成寶,真理/真相反而被丟棄在一旁,但是不要氣餒,真理/真相會勝出的。只是,對快要過完2016的我們來說,到底是Mill太樂觀,還是我們太悲觀,這有點難說。坦白說,每次在網路上看到一些謬論,被很多人轉貼按讚,我都會想,到底Mill是對是錯。尤其是看到醫療方面的奇文時,很難不去想會有多少人真的照做,在真理還沒勝出前就已經掛點。

就我的了解,目前大部分的歐美學者是認為言論需要管制,但是到底要管到哪、怎麼管、有什麼理由去管,這些細節上,還是有很多爭議。此外,既然我說「大部分」,意思就是「有部分」認為不該管。認為不該管的人,提出的理由未必跟Mill一樣。總之,言論自由跟其他哲學討論一樣,還有許多爭論。我並不是言論自由這個領域的專家,如果還想要更深入的了解,請到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上的條目查閱相關的著作。

Freedom of Speech: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freedom-speech/

這篇文章談到歐盟對言論自由的立場,我覺得也滿有意思的:http://amsterdamlawforum.org/article/view/104/186 

臉書連結

自由主義的潘朵拉

很多人以為,讀哲學可以找到人生的意義,但往往,一進入真正的哲學課程,卻發現跟自己想的差異很大。問哲學問題、思考哲學問題,其實比較像是打開潘朵拉的盒子,這些問題平常不問,日子都可以過得好好的,硬是要去問,卻只會發現自己越問越糊塗。比方說,高中生cosplay納粹這檔事,不去問的話,可以跟著加入「這真是太不應該了!」的行列。但真的去問這到底有沒有問題,問下去,只會發現這問題非常難回答。

我理解台灣許多人為什麼會譴責這樣的行為,我同時也認同,台灣的歷史與公民教育有諸多問題——在提到二戰史時,歐洲的重點幾乎是重大戰役發生在什麼時候、綏靖政策等「政策面」的背誦,亞洲戰區也差不多,戰爭的傷痛、戰爭的殘暴,還有戰爭對人性的扭曲,這些問題,反而很少去談。我覺得這是很奇怪的事情。蔣介石自己在中國戰區下達的指令誤殺了多少中國人就不提了,我到現在都不能了解,為什麼納粹德國有這麼多人被認定是犯下嚴重的戰爭罪,但美軍在長崎跟廣島投下原子彈,屠殺了那麼多日本老百姓,沒有人被宣判犯下戰爭罪,要被絞刑。這實在是太奇怪的一件事情了。現在回想起來,在我受教育的那個年代,台灣針對那段時間的歷史的編排,其實比較像是培育新一代鋼鐵之心(Heart of Iron)大師。鋼鐵之心是由一家叫paradox的遊戲公司設計的軍推遊戲,玩家要思考怎麼安排步兵連、砲兵連等等的單位,如果要訓練的話應該把徵集到的兵力訓練成甚麼兵種。但除了兵推以外,玩家還要思考外交博弈,遠交近攻,還是?我們背誦九一八事變、西安事變的年代,還有空間換取時間的策略,不就是一直在談這些軍事史? 

Fig 1. 根據資深玩家表示,國軍若不先安內,把左上角這位同志的部隊剿滅得一乾二淨,再開始積極攘外,之後神州大陸就一定會淪陷!

台灣有許多退役老兵真正經歷過戰爭的傷痛(以及曾經的慰安婦女),但我們的教育卻沒有邀請願意分享的長輩進入教育現場,告訴我們,戰爭的可怕與噁心。我有個朋友的祖父是抗戰的老兵,其實是可以升上少將的,但他拒絕;戰事結束後,他一直茹素至今。說著一口四川鄉音的他說,他這輩子,殺了太多人了。升官,是踏在別人的肉身上,他罪孽已經太深了,他只想念佛贖罪。雖然我的祖父母也是1940年代到台灣,但因為家中很少談論這些事情,朋友的祖父拒絕升遷的故事,大概是我人生第一次對戰爭有比較深刻的感受。國中時我或許是為了標新立異,讀了很多二戰的軍事書,還想學德文,想聽懂元首的演講,現在回想起來,真的很難理解青春期的自己在想什麼。

但現在,我也不是很了解,到底高中生cosplay納粹(還有賽德克巴萊?)這件事情,到底要怎麼思考。第一個問題的當然是,這整個脈絡是什麼。如果是類似吸特樂回來了(Look Who’s Back; Er ist wieder da),這樣的化妝遊行也不是太糟。吸特樂回來了要說的是,其實希特勒如果穿越時空,到現代的德國,大眾很有可能再次被他煽動。電影中有許多片段是請吸特樂跟不知道在拍片的德國民眾互動,有些人在吸特樂開口前,就自己開始發表種族歧視的言論,要吸特樂帶領德國重返榮耀;當然,也有人一見到吸特樂就破口大罵。這部片的演員雖然cosplay了希特勒,模仿希特勒的語調、說話方式模仿得惟妙惟肖,但這部片的意思並不是要鼓吹大家加入納粹,而是告訴我們,其實獨裁者如希特勒,知道民眾要的是什麼,我們的民主很脆弱,如果不警醒,如希特勒一般的獨裁者很可能再次透過民主的手段掌握權力(歷史上,希特勒確實是經過民主過程而掌權)。在這個狀況底下,大多數的人並不會認為這樣的作品有什麼太大的問題,我自己看完吸特樂回來了後,是馬上傳訊息給在當歷史老師的朋友,推薦她有機會的話可以放給學生看,讓學生了解,就算是在學校學過很多納粹歷史的德國公民,遇到像吸特樂這樣高段的獨裁者,未必比自己的祖父母要高明多少。

Video 1. Look Who’s Back!

第二個問題,則是相信自由主義是比較對的立場的人才會遇到的問題——如果cosplay納粹並不是為了表達類似吸特樂回來了的訊息,而是單單純純,就是要故意冒犯他人,那政府(又或是自由主義者)要加以限制甚至是懲罰嗎?如果要加以限制或者是加以懲罰,這樣不是在進行言論審查嗎?言論自由不是大開倒車嗎?大部分的歐洲國家,在這方面,其實非常的不自由。像是鋼鐵之心這些遊戲,雖然玩家可以選擇扮演納粹德國,但是遊戲中的納粹德國,國旗並不是卍字旗,而是用十字旗代替。理由很簡單,在歐洲大部分的國家,拿出卍字旗是違法的,遊戲如果出現,遊戲不只不用賣,可能負責人還會被告。

Fig 2. 鋼鐵之心系列中德軍的代表旗幟就沒有卍字

這麼些管制當然是有理由,但這些理由,對自由主義者來說,卻未必是個好理由。John Sturt Mill在他的論自由(On Liberty)中就曾說過:

The peculiar evil of silencing the expression of an opinion is, that it is robbing the human race; posterity as well as the existing generation; those who dissent from the opinion, still more than those who hold it. If the opinion is right, they are deprived of the opportunity of exchanging error for truth: if wrong, they lose, what is almost as great a benefit, the clearer perception and livelier impression of truth, produced by its collision with error.

事實上,這世界上還真的有國家跟隨Mill跟隨地很緊。即使有公民故意揮舞卍字旗,穿成納粹的樣子,到猶太人的社群遊行,政府最後還是選擇尊重。這個國家就是美國。1970年代末期,一群美國公民組織了美國納粹黨(National Socialist Party of America),還到伊利諾州的史溝祈(Skokie)的猶太人聚落遊行。這事情之後當然也是鬧上了法院,但是伊利諾州的最高法院認為,穿戴卍字旗是表達言論的一種方式,而既然這是言論,那就該受到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即使這樣的「言論」再怎麼令人不悅。

Fig 3. Frank Collin,美國納粹黨領導人
Fig 4. 於芝加哥的Margeutte公園,約攝於1979年

常常有朋友問我,我最近在幹嘛,有時我真的不知道要不要老實說。因為我的研究的緣故,我有時要讀像是「我們有看A片的權利嗎?」(Ronald Dworkin, Do We Have a right to Pornography?)這種文章。這是因為,對於比較喜歡自由主義的人來說,言論自由當然是非常重要的一種自由,但是大部分的自由主義者(包含我自己),卻又會對仇恨言論(hate speech)、A片(pornography)等「言論」有不一樣的感覺。坦白說,如果真的問我,要是高中生cosplay就是要故意讓人不舒服,教育部跟總統府的作法與反應到底適不適當,我是真的不知道。

對美國納粹判決書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一下這個維基條目:https://en.wikipedia.org/wiki/National_Socialist_Party_of_America_v._Village_of_Skokie

這幾年對Skokie Nazi Rally的討論:http://chicagotonight.wttw.com/2013/01/24/new-film-explores-skokie-s-battle-neo-nazis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介紹:https://en.wikipedia.org/wiki/First_Amendment_to_the_United_States_Constitution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最近的同性戀婚姻權問題,讓我想到了以前在台灣時常聽到的這句話——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以前或許是年紀還小,也可能是涉世未深、書讀不夠多,覺得這樣的說法很對。比方說,不可以偷竊是很低的道德要求,而不偷竊的更高一層的道德實踐,是捐助有需要的人。法律一般來說只會要求不可以偷竊,若偷東西,是要受罰的。法律不會強求人當道德聖人,要是不捐錢給有需要的人就要關進監獄之類的。

但後來書讀得多一點,才發現這樣的說法其實非常有問題。第一是,有些法律規定其實是跟道不道德沒關係,只是為了大家能方便生活在一起而定的。比方說,在台灣行車要靠右而不是靠左,這樣的規定並不是開車靠左的人犯了惡行,連道德最低標準都搆不到。這種規定其實就只是很單純的要找到一個行車合作的公約而已,不然交通很容易有問題。

第二則是,或許法律根本就不該跟道德扯上關係。這樣的想法乍看之下有點難以理解,但其實仔細想一想,也沒有那麼難理解。「我」是個有限的個體,我的所見所聞、認同的道德價值,也都是出於我有限的認知。在這樣的狀況底下,我的價值觀很有可能不是「正確」的價值觀,既然如此,那我怎麼能強迫別人接受我的價值呢?不只「我」是有限的,立法者也是有限的,在大家都是有限的情況底下,那訂立出來的法律,不該依著某個特定的道德觀(基督教的道德觀、儒家的道德觀等等等),強制這個社會上的每個人都得要接受自己未必接受的觀念。

有這種想法的學者,像是H. L. A. Hart, Joel Feinberg等人,基本上都認為,政府立法必須牢牢遵從John Sturt Mill所說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只有在自我防衛、防止其他人遭受無端的傷害(或以Feinberg的說法,權利受到損害)的這兩種狀況下,我們可以不管要去傷害人的人的自由,阻止他的行為。根據這個原則,法律不能有干預自殘的法條,也不能因為某種道德觀念而去打亂別人的生活。

在五六零年代的英國,到底男同性戀間的合意性行為到底要不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一連串的名人受審後成為社會上激辯的問題——知名的圖靈在法庭上認罪,認了自己與其他男性發生性行為,有罪;出生貴族的Lord Montagu of Beaulieu也被發現是男同性戀,入了大牢,被關了十二個月。在到底法律該不該規範同性戀行為(私人道德領域)的世紀辯論上,Hart就從這個原則出發,論述為什麼認為男同性戀間的合意性行為與合意性交易不該受到法律規範。就算這些行為真的「不道德」好了,合意性行為、合意性交易的雙方,沒有任何人受到傷害,既然沒有人受到傷害,那又與法律何干?法律,不該強加任何道德在任何人身上。

不過,後來想的再更深一點,覺得這樣的說法還是需要修正。但這或許就留待之後再聊吧。只是想到,在台灣,有許多的口號,其實再怎麼喊,都是似是而非,沒經過深思的口號罷了。偏偏,口號是最震耳的。我想,再過許多年,這句「法律是道德的最低界線」,還是會被當成理所當然,到處傳誦吧。畢竟,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係,太複雜了,還是不要去想,比較輕鬆一點。

至於最近輔仁將同性戀與偷竊等行為概括而論,說都是不道德的行為。我想,就算同性戀真的不道德好了,那這樣的不道德也跟偷竊之所以是不道德的有所差異。在家與自己相愛的人發生關係,沒有人少了一塊肉、被偷了一毛錢,過程間的愉快與親密,不足為外人道。這跟在路上搶劫別人,讓別人蒙受損失、生氣憤怒,是有很大的差異的。

對五六零年代的討論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一下:

Wolfenden Report

https://en.wikipedia.org/wiki/Wolfenden_report

而法律到底該不該干涉個人道德的大辯論,又叫Hart-Devlin Debate

Lord Devlin認為法律本來就跟道德相關(所以寫了The Enforcement of Morals),而Hart則認為法律不該跟任何道德價值走在一起,法律就是按著傷害原則的精神去設計而已(所以又寫了Law, Liberty, and Moralit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