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Roe v. Wade – justifications and their moral plus legal implications

 美國最高法院最近推翻Roe v Wade一事,對我來說,除了其對女權在實務上必然帶來的衝擊之外,更讓我輾轉反覆的,其實是論理層次的問題。

我關心的「論理層次」,是指支持以及反對墮胎的論證具體所引用的理據。我之所以關心這個問題,主要原因是因為,支持墮胎與反對墮胎不是只有一個方式,但是不同的理據的強弱以及各自會遭遇到的困難不盡相同,因此,即便是支持墮胎,要也要非常小心自己支持墮胎的理據會不會「引狼入室」,被用來支持一些自己不想支持的行為。好比說,殺嬰(infanticide)。

怎麼說呢?

我們可以從反對墮胎的經典論證架構看起:

前提

一) 人皆有生命權

二) 人皆有身體自主權

三) 生命權遠較身體自主權重要

四) 胚胎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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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 因此,胚胎有生命權(根據前提一與前提四)

二) 婦女不能訴諸身體自主權來證成其侵犯胚胎生命權的行為(根據前提三與結論一)

針對這個經典反墮胎論證,一個很常見的回應手段即是針對前提四去做攻防。比方說,我們可以進一步區分人類(human)與具有道德人格的人(person)的。所謂的人類,只是任何在生物學意義上從屬於智人的生物,所以只有受精一天的受精卵,也是人類。但是道德討論上真正有意義的,是後者,是有有道德位格的人(person)。許多學者,像是Peter Singer,就認為要有道德位格,這個生物必須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像是自我覺察的能力(self-awareness)、計畫以及在乎自己的未來的能力等等等的。

所以從Singer的角度看來,胚胎自然不是有道德人格的人,也因此,墮胎自然沒有侵害任何「人」的生命權。只是,由於Singer的論述奠基在認知能力,援引Singer的論述去支持墮胎的話,會導致殺害新生兒也是道德上可允許的的結論。這是因為,Singer所提及的這些認知能力,乍看之下要達成的門檻沒有那麼高(事實上,Singer就是用同樣一套標準去論述何以諸多動物有動物權的),但以目前我們對人類新生兒的認知能力的了解來說,新生兒要出生數週後才具備Singer所提及的這些能力,也因此,用Singer的論述去挑戰前提四,要付出很大的代價(接受殺害新生兒也是道德上可允許的此一結論)。Singer本人接受這個結論——殺嬰這個行為本質上是道德上可允許的(因為他們的認知功能根本沒有發達到會在意自己的未來等等的),我們之所以不接受殺嬰這個行為,是因為這會傷了嬰孩的父母的心。

Singer對於不雙標的追求,使得德國的學校邀請他去演講時,被大肆抗議(想想二戰時德國做了什麼,不難理解),要去普林斯頓接任教職時,學校的Trustee甚至威脅以後不再捐錢給普林斯頓。我作為一個內心小警總常常出來巡邏的卒仔,對他的的堅持,是真心誠意的非常敬佩。

雖然我可以理解Singer為什麼不覺得殺嬰本質上有問題,但我的「!!!囧rz」感,總讓我覺得這哪裡有問題。要支持墮胎,是不是用別的角度去論述,會比較好?

Judith Javis Thomson經典的A defense of Abortion,就是直接不去討論胚胎是否有無生命權,為了論述方便(for the sake of argument),她把這個前提通通讓給反對墮胎的那方,她大方「假定」,胚胎皆有生命權,即使是才剛受精一天的也都有。

Thomson的論述精闢在於,她不需要去處理什麼時候人類會有道德位格的劃界問題,她只要攻擊前提三就可以了:「生命權真的遠比身體自主權重要,重要到可以訴諸生命權去侵害他人的身體自主權嗎?」倘若我們的答案為否,那麼,最最最重要的結論二,也就是「婦女不能訴諸身體自主權來證成其侵犯胚胎生命權的行為」,就會因為前提三失效,而跟著不成立。

這就是Thomson的經典思想實驗「拯救小提琴家大作戰」要達到的目的。在這個時想實驗中,小提琴家與被綁架的民眾都有完整的生命權,所以沒有什麼小提琴家到底是不是人的問題。Thomson藉此論述,即便小提琴家確實具有完整的道德人格、有生命權,他的醫療團隊也不能夠為了保全他的性命而犧牲掉別人的身體自主權。Thomson這個論述策略,就不會碰到Singer的論述策略會碰到的殺嬰問題。

我之所以會對Roe v Wade論理層次的問題感到如此焦慮,主要的原因在於,在哲學上,這些理據差異以及相關後果,直接立即的影響,其實也就只是學術討論的風向而已。但是在法律實務上,一樣的墮胎法,不一樣的論述,對實務會有不同的影響。

最近同事便告訴我,荷蘭的墮胎法規雖然在歐洲來說是非常自由開放,但荷蘭墮胎法規所訴諸的論理依據,並不是身體自主權,而是胚胎是否具備在母體外存活的能力(viability),這也是為什麼荷蘭目前允許婦女在24週前施行人工流產(胚胎通常要到24週才具備在母體外存活的能力)。不難發現,這個立法的邏輯,還是在胚胎是否已成為具道德位格的人上打轉。但是,是否具備在母體外存活的能力一事,不能單就胚胎發育程度決定,沒有保溫箱等等的現代科技,三十週的早產兒要存活下來也不是那麼容易。也就是說,在討論胚胎是否具備在母體外存活的能力一事,必須要將科技層次拉進來看。一但我們將科技層次拉進來看,不難推論,胚胎在母體外存活的週數並不是一個定值,而是一個會隨著未來醫療科技進步而跟著縮短的變量。荷蘭如此立法,按道理,未來荷蘭允許墮胎的週數也應該跟著下修。這顯然是一個任何關心婦女權益的人都不願意接受的結果,而這也是為什麼我同事目前手上的其中一個研究案,就是做科技進展可能對荷蘭墮胎法造成什麼樣的衝擊。

這次美國最高法院推翻Roe v Wade的裁決,也可以從論理依據的角度來討論。先前看了Ginsburg與當時還在最高院當clerk、有實際參與Roe v Wade 判例撰寫的Geoffrey Stone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的對談才知道,當時最高院其實考慮有兩個很不同的策略,一個是走隱私權,一個是走平權。之所以會走隱私權這個論述策略,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當時美國剛好在討論(吵?)平權修正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最高院不希望自己的判決被解讀為支持平權修正案,所以就走了隱私權策略,而不是Ginsburg認為理據上更為充分的平權論述。更加令人不勝唏噓的是,1923年就被提出的平權修正案,目前依舊沒有正式成為美國憲法修正案。

至於台灣呢?台灣的優生保健法還滿逗趣的,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查閱,記得要連優生健保法施行細則也一併找出來仔細玩味。

 Roe v Wade at 40 對談 

非常精彩,強烈推薦每個對Roe v Wade與民主有興趣的人觀看。

尤其是Stone 當時有直接參與Roe v Wade,他分享的內幕映照Ginsburg對於「進步最高院」的保留,後勁很強。Ginsburg真的是個非常深邃的人。

雖然哲學界主流風向是支持墮胎,但也不是沒有哲學家反對墮胎,知名的R. M. Hare就從康德的倫理架構論述寫了一篇Abortion and the Golden Rule 。Don Marquis的Why Abortion is Immoral  也是墮胎這個議題上非常有名的一篇文章。我個人是沒有被他們說服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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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e v Wade與墮胎權

哲學討論中常常出現雙方其實都支持某個立場,但不同意彼此對於這個立場為什麼比較正確的論述的情況。我看Roe v Wade的感覺,大概就是這樣。

在當代的哲學系訓練中,墮胎這個議題基本上不可能不談。一方面當然是因為這個議題本身非常的嚴肅,另一方面則是這個議題牽涉到諸多哲學討論(person的界定、right的範圍、不同的right相互衝突時該如何決定哪個right更加重要等等的)。

只是,哲學系的課程畢竟是著重在「哲學」上,雖然有些老師可能會稍微帶到Roe v Wade,給學生一點歷史背景,但Roe v Wade這個做為美國墮胎權的基礎的判決確切是怎麼論述墮胎權一事,會深入討論的並不多。如何的「不多」呢?先前午飯時間與已經是正教授的同事閒聊,提到Roe v Wade其實是奠基在隱私權之上時,作為生醫倫理學專家的同事也一臉震驚。如果你也感到震驚,那,你得到了。對,Roe v Wade中的論述真的很奇怪,怪到連RBG其實都曾指出,Roe v Wade從隱私權去談而不是從平等等角度去談,根本是埋下一個未爆彈,遲早會出事。

昨晚稍微看了一下外流出的草稿,心中百感交集——果如RBG所料,這份草稿的立論果然是衝著隱私權是否能推論出墮胎權而來。

Politico公布的外流草稿

然而,比較「進步」的媒體關於此事的報導,泰半集中在草稿中比較情緒化的用詞,像是什麼“Roe was egregiously wrong from the start”。這當然是很情緒化沒錯,但是Alito說的Roe v Wade的論述”exceptionally weak”也不是無的放矢。這邊最主要的問題在於,當初Roe v Wade直接把墮胎跟個人的親密關係、婚姻關係、是否使用避孕措施等等的行為都概括到隱私權的大傘之下,但是,親密關係、婚姻關係與使用避孕措施與否,並沒有牽涉到另外一條生命,直接將墮胎也跟這些行為放在一起談,非常奇怪。從這個面向來說,雖然我個人支持墮胎合法化,但我也認同Alito對Roe v Wade的批評。只是,在這個情緒沸騰的時刻,說這些可能只會讓我被哲學社群放逐吧。

Delineating Disease From a Naturalist Point of View

Thomas Schramme這場演講是Macquarie UniversityCentre for Agency, Values, and Ethics (CAVE) 所舉辦的Defining the boundaries of Disease工作坊的開場,雖然主要在為Boorsian approach辯護,但談及的其他議題,也概括到了這場工作坊其他與會人員所關心的議題。

Schramme認為,當代醫療所遇到的許多問題可以透過Boorse的理論得到適度的緩解。Schramme將醫療場域分做三方,即「民眾」、「製藥廠」、「醫師」,在這個場域裡,每一方都有擴大解釋疾病的動機。對於民眾來說,如果小頭痛也可以被視作是疾病,那就可以依此向醫師要求處方,向公司請假或者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對於製藥廠來說,如果本來不被視為疾病的狀態被定義為疾病,那就可以開發更多藥物,販賣更多藥物;對於醫生來說,疾病本來可以涵蓋的範圍如果可以加以擴大,那可以向政府單位請領的款項就更多了。這些誘因與近來「醫療化」(medicalisation)的趨勢不能說沒有關聯。

把疾病這個集合擴大,乍看之下好像也沒什麼不好,畢竟有病沒病早早吃要早早預防,好像也沒關係,就算是被過度診療(over-diagnose),對我們的身體健康也不會有所損害。但這也不大對,畢竟藥物對人體也是有傷害。(這一點在本場工作坊的另一場由Lynettte Reid所主講的Truth or spin? Disease definition in cancer screening有更深入的討論。簡而言之,其實從meta-analysis的研究中我們可以發現,乳癌篩檢其實不是一個非常好的防治乳癌手段。真正因此「防治」到乳癌的女性,其實遠比比「以為」自己有乳癌而去積極進行預防,犧牲了自己健康的女性還要少。這個問題很大一部分是來自統計法先天上的問題,有學過統計的大概會知道統計中有個type II error,這沒辦法消掉,只能想辦法用其他的方式檢驗,交叉再比對。從癌症篩檢的例子中我們可以很快的瞭解到為什麼over-diagnose絕對不是一件好事。)

Schramme認為,要避免這些問題惡化,最好的方式就是繼續使用Christopher Boorse在七零年代所提出的生物統計路徑。這個路徑可以很簡單的這樣描述:任何生物生於世上的目的就是生存與繁衍後代,如果一個個體的有某某功能(function)在跟其他屬於同一個參照組(reference group)的個體相比較後,在生存與繁衍上的預期表現遠遜於其他個體,那我們就可以說這個個體的這個功能有缺陷,就可以說他生了病。Schramme認為,這個說法可以給我們一個「客觀」的界定,人們不管有多大的誘因,都無法隨自己的心意改變疾病的定義與範疇。只要我們能夠妥善的應用Boorse這個理論,我們就可以建構一套客觀的疾病觀。medicalisation跟over-diagnose的問題也可以一併解消掉。

只是一如既往對Boorsian approach的討論,與會學者對於這套理論到底是否真的value-free還是有許多疑問。好比說,要怎麼選參照組?為什麼高加索人種、蒙古人種可以自成一個參照組,可是近視的人不可以自己成一個參照組(如果可以的話,近視當然就不會被當作是一種不健康的狀態);這套理論的本質比較偏描述性,為什麼這樣描述疾病的說法,可以突然間蹦出規範性的力量,告訴我們要怎麼做?

Naturalists似乎永遠都逃不了這些質疑。

對這個題目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下面幾篇文章:
Boorse, 1977, Health as a theoretical concept

Kingma, 2007, What is it to be healthy?



Kingma是個很好的年輕學者,在這個領域發表了很多對Boorsian approach的批評,擲地有聲。我很喜歡她的東西,因緣際會有數面之緣,也滿喜歡她這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