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義的潘朵拉

很多人以為,讀哲學可以找到人生的意義,但往往,一進入真正的哲學課程,卻發現跟自己想的差異很大。問哲學問題、思考哲學問題,其實比較像是打開潘朵拉的盒子,這些問題平常不問,日子都可以過得好好的,硬是要去問,卻只會發現自己越問越糊塗。比方說,高中生cosplay納粹這檔事,不去問的話,可以跟著加入「這真是太不應該了!」的行列。但真的去問這到底有沒有問題,問下去,只會發現這問題非常難回答。

我理解台灣許多人為什麼會譴責這樣的行為,我同時也認同,台灣的歷史與公民教育有諸多問題——在提到二戰史時,歐洲的重點幾乎是重大戰役發生在什麼時候、綏靖政策等「政策面」的背誦,亞洲戰區也差不多,戰爭的傷痛、戰爭的殘暴,還有戰爭對人性的扭曲,這些問題,反而很少去談。我覺得這是很奇怪的事情。蔣介石自己在中國戰區下達的指令誤殺了多少中國人就不提了,我到現在都不能了解,為什麼納粹德國有這麼多人被認定是犯下嚴重的戰爭罪,但美軍在長崎跟廣島投下原子彈,屠殺了那麼多日本老百姓,沒有人被宣判犯下戰爭罪,要被絞刑。這實在是太奇怪的一件事情了。現在回想起來,在我受教育的那個年代,台灣針對那段時間的歷史的編排,其實比較像是培育新一代鋼鐵之心(Heart of Iron)大師。鋼鐵之心是由一家叫paradox的遊戲公司設計的軍推遊戲,玩家要思考怎麼安排步兵連、砲兵連等等的單位,如果要訓練的話應該把徵集到的兵力訓練成甚麼兵種。但除了兵推以外,玩家還要思考外交博弈,遠交近攻,還是?我們背誦九一八事變、西安事變的年代,還有空間換取時間的策略,不就是一直在談這些軍事史? 

Fig 1. 根據資深玩家表示,國軍若不先安內,把左上角這位同志的部隊剿滅得一乾二淨,再開始積極攘外,之後神州大陸就一定會淪陷!

台灣有許多退役老兵真正經歷過戰爭的傷痛(以及曾經的慰安婦女),但我們的教育卻沒有邀請願意分享的長輩進入教育現場,告訴我們,戰爭的可怕與噁心。我有個朋友的祖父是抗戰的老兵,其實是可以升上少將的,但他拒絕;戰事結束後,他一直茹素至今。說著一口四川鄉音的他說,他這輩子,殺了太多人了。升官,是踏在別人的肉身上,他罪孽已經太深了,他只想念佛贖罪。雖然我的祖父母也是1940年代到台灣,但因為家中很少談論這些事情,朋友的祖父拒絕升遷的故事,大概是我人生第一次對戰爭有比較深刻的感受。國中時我或許是為了標新立異,讀了很多二戰的軍事書,還想學德文,想聽懂元首的演講,現在回想起來,真的很難理解青春期的自己在想什麼。

但現在,我也不是很了解,到底高中生cosplay納粹(還有賽德克巴萊?)這件事情,到底要怎麼思考。第一個問題的當然是,這整個脈絡是什麼。如果是類似吸特樂回來了(Look Who’s Back; Er ist wieder da),這樣的化妝遊行也不是太糟。吸特樂回來了要說的是,其實希特勒如果穿越時空,到現代的德國,大眾很有可能再次被他煽動。電影中有許多片段是請吸特樂跟不知道在拍片的德國民眾互動,有些人在吸特樂開口前,就自己開始發表種族歧視的言論,要吸特樂帶領德國重返榮耀;當然,也有人一見到吸特樂就破口大罵。這部片的演員雖然cosplay了希特勒,模仿希特勒的語調、說話方式模仿得惟妙惟肖,但這部片的意思並不是要鼓吹大家加入納粹,而是告訴我們,其實獨裁者如希特勒,知道民眾要的是什麼,我們的民主很脆弱,如果不警醒,如希特勒一般的獨裁者很可能再次透過民主的手段掌握權力(歷史上,希特勒確實是經過民主過程而掌權)。在這個狀況底下,大多數的人並不會認為這樣的作品有什麼太大的問題,我自己看完吸特樂回來了後,是馬上傳訊息給在當歷史老師的朋友,推薦她有機會的話可以放給學生看,讓學生了解,就算是在學校學過很多納粹歷史的德國公民,遇到像吸特樂這樣高段的獨裁者,未必比自己的祖父母要高明多少。

Video 1. Look Who’s Back!

第二個問題,則是相信自由主義是比較對的立場的人才會遇到的問題——如果cosplay納粹並不是為了表達類似吸特樂回來了的訊息,而是單單純純,就是要故意冒犯他人,那政府(又或是自由主義者)要加以限制甚至是懲罰嗎?如果要加以限制或者是加以懲罰,這樣不是在進行言論審查嗎?言論自由不是大開倒車嗎?大部分的歐洲國家,在這方面,其實非常的不自由。像是鋼鐵之心這些遊戲,雖然玩家可以選擇扮演納粹德國,但是遊戲中的納粹德國,國旗並不是卍字旗,而是用十字旗代替。理由很簡單,在歐洲大部分的國家,拿出卍字旗是違法的,遊戲如果出現,遊戲不只不用賣,可能負責人還會被告。

Fig 2. 鋼鐵之心系列中德軍的代表旗幟就沒有卍字

這麼些管制當然是有理由,但這些理由,對自由主義者來說,卻未必是個好理由。John Sturt Mill在他的論自由(On Liberty)中就曾說過:

The peculiar evil of silencing the expression of an opinion is, that it is robbing the human race; posterity as well as the existing generation; those who dissent from the opinion, still more than those who hold it. If the opinion is right, they are deprived of the opportunity of exchanging error for truth: if wrong, they lose, what is almost as great a benefit, the clearer perception and livelier impression of truth, produced by its collision with error.

事實上,這世界上還真的有國家跟隨Mill跟隨地很緊。即使有公民故意揮舞卍字旗,穿成納粹的樣子,到猶太人的社群遊行,政府最後還是選擇尊重。這個國家就是美國。1970年代末期,一群美國公民組織了美國納粹黨(National Socialist Party of America),還到伊利諾州的史溝祈(Skokie)的猶太人聚落遊行。這事情之後當然也是鬧上了法院,但是伊利諾州的最高法院認為,穿戴卍字旗是表達言論的一種方式,而既然這是言論,那就該受到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即使這樣的「言論」再怎麼令人不悅。

Fig 3. Frank Collin,美國納粹黨領導人
Fig 4. 於芝加哥的Margeutte公園,約攝於1979年

常常有朋友問我,我最近在幹嘛,有時我真的不知道要不要老實說。因為我的研究的緣故,我有時要讀像是「我們有看A片的權利嗎?」(Ronald Dworkin, Do We Have a right to Pornography?)這種文章。這是因為,對於比較喜歡自由主義的人來說,言論自由當然是非常重要的一種自由,但是大部分的自由主義者(包含我自己),卻又會對仇恨言論(hate speech)、A片(pornography)等「言論」有不一樣的感覺。坦白說,如果真的問我,要是高中生cosplay就是要故意讓人不舒服,教育部跟總統府的作法與反應到底適不適當,我是真的不知道。

對美國納粹判決書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一下這個維基條目:https://en.wikipedia.org/wiki/National_Socialist_Party_of_America_v._Village_of_Skokie

這幾年對Skokie Nazi Rally的討論:http://chicagotonight.wttw.com/2013/01/24/new-film-explores-skokie-s-battle-neo-nazis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介紹:https://en.wikipedia.org/wiki/First_Amendment_to_the_United_States_Constitution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最近的同性戀婚姻權問題,讓我想到了以前在台灣時常聽到的這句話——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以前或許是年紀還小,也可能是涉世未深、書讀不夠多,覺得這樣的說法很對。比方說,不可以偷竊是很低的道德要求,而不偷竊的更高一層的道德實踐,是捐助有需要的人。法律一般來說只會要求不可以偷竊,若偷東西,是要受罰的。法律不會強求人當道德聖人,要是不捐錢給有需要的人就要關進監獄之類的。

但後來書讀得多一點,才發現這樣的說法其實非常有問題。第一是,有些法律規定其實是跟道不道德沒關係,只是為了大家能方便生活在一起而定的。比方說,在台灣行車要靠右而不是靠左,這樣的規定並不是開車靠左的人犯了惡行,連道德最低標準都搆不到。這種規定其實就只是很單純的要找到一個行車合作的公約而已,不然交通很容易有問題。

第二則是,或許法律根本就不該跟道德扯上關係。這樣的想法乍看之下有點難以理解,但其實仔細想一想,也沒有那麼難理解。「我」是個有限的個體,我的所見所聞、認同的道德價值,也都是出於我有限的認知。在這樣的狀況底下,我的價值觀很有可能不是「正確」的價值觀,既然如此,那我怎麼能強迫別人接受我的價值呢?不只「我」是有限的,立法者也是有限的,在大家都是有限的情況底下,那訂立出來的法律,不該依著某個特定的道德觀(基督教的道德觀、儒家的道德觀等等等),強制這個社會上的每個人都得要接受自己未必接受的觀念。

有這種想法的學者,像是H. L. A. Hart, Joel Feinberg等人,基本上都認為,政府立法必須牢牢遵從John Sturt Mill所說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只有在自我防衛、防止其他人遭受無端的傷害(或以Feinberg的說法,權利受到損害)的這兩種狀況下,我們可以不管要去傷害人的人的自由,阻止他的行為。根據這個原則,法律不能有干預自殘的法條,也不能因為某種道德觀念而去打亂別人的生活。

在五六零年代的英國,到底男同性戀間的合意性行為到底要不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一連串的名人受審後成為社會上激辯的問題——知名的圖靈在法庭上認罪,認了自己與其他男性發生性行為,有罪;出生貴族的Lord Montagu of Beaulieu也被發現是男同性戀,入了大牢,被關了十二個月。在到底法律該不該規範同性戀行為(私人道德領域)的世紀辯論上,Hart就從這個原則出發,論述為什麼認為男同性戀間的合意性行為與合意性交易不該受到法律規範。就算這些行為真的「不道德」好了,合意性行為、合意性交易的雙方,沒有任何人受到傷害,既然沒有人受到傷害,那又與法律何干?法律,不該強加任何道德在任何人身上。

不過,後來想的再更深一點,覺得這樣的說法還是需要修正。但這或許就留待之後再聊吧。只是想到,在台灣,有許多的口號,其實再怎麼喊,都是似是而非,沒經過深思的口號罷了。偏偏,口號是最震耳的。我想,再過許多年,這句「法律是道德的最低界線」,還是會被當成理所當然,到處傳誦吧。畢竟,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係,太複雜了,還是不要去想,比較輕鬆一點。

至於最近輔仁將同性戀與偷竊等行為概括而論,說都是不道德的行為。我想,就算同性戀真的不道德好了,那這樣的不道德也跟偷竊之所以是不道德的有所差異。在家與自己相愛的人發生關係,沒有人少了一塊肉、被偷了一毛錢,過程間的愉快與親密,不足為外人道。這跟在路上搶劫別人,讓別人蒙受損失、生氣憤怒,是有很大的差異的。

對五六零年代的討論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一下:

Wolfenden Report

https://en.wikipedia.org/wiki/Wolfenden_report

而法律到底該不該干涉個人道德的大辯論,又叫Hart-Devlin Debate

Lord Devlin認為法律本來就跟道德相關(所以寫了The Enforcement of Morals),而Hart則認為法律不該跟任何道德價值走在一起,法律就是按著傷害原則的精神去設計而已(所以又寫了Law, Liberty, and Morality )

沒有不做蕩婦的權利,算不算解放?

最近看了一些關於輔大心理系討論,我覺得這中間有個很大的癥結點,其實在於夏對所謂的「正視情慾的流動」的看法。

我大概瞭解到,夏其實是從性解放的角度要去看待這事件,希望大家可以接納情慾的存在之類的。但正視情慾的存在跟要求別人「必須要在性生活積極主動」這種事情,中間差異很大。這只是把既往的對女性情慾的壓抑,改變成對女性不想成為性生活上的積極主動者的壓抑。其實都不是真正的把女性解放出來。用難聽一點的話說,以前是「女性非得當貞女」,現在變成「女性非得當蕩婦」。前者可以說是父權對女性的壓迫,後者可以說是夏權對女性的壓迫。

得過諾貝爾獎的經濟學家暨哲學家Amartya Sen就對這種問題做過研究。他是個印度裔的學者,非常關懷要怎麼樣瞭解到底一個地方的發展好不好、進不進步、自不自由。GDP在學術圈早就已經沒有人當成是一個衡量發展的好指標,只要知道計算GDP的公式,就會知道GDP能反映的東西太少了,而且也沒有辦法呈現一個國家內部的貧富不均問題。做街頭問卷問問人民幸不幸福?如果去北韓做「幸福指數」調查,我看指數最高的不會是尼泊爾,大概是北韓吧。國內有些報章雜誌很愛用尼泊爾、不丹的「幸福指數」去論述所以收入什麼的沒那麼重要,還是可以很幸福、有另外一種層面意義上的發展,也是很幽默的事情。因為不知道自己過得很慘所以覺得自己很幸福,這叫被洗腦,不叫真的很幸福。比方說在孟加拉大饑荒發生過後的1944年,印度做了一個調查,發現只有2.5%的受訪寡婦認為自己很慘,但有高達48%的受訪鰥夫覺得自己很慘,為什麼?最可能的解釋是,因為在印度次大陸上,寡婦長期營養不良、不被尊重,所以遇到大饑荒,她們也不覺得自己真的慘。但她們慘不慘?她們的生活條件,真的慘。

Amartya Sen很早就發現這問題了,GDP不能用、問大家你覺得自己幸不幸福也會遇到洗腦問題,那怎麼辦?那要換個方式,從「到底能做什麼」(capabilities)、有沒有選擇的角度去看。

在一個不自由、發展比較落後的國家,人民可以有的選擇就少。以不吃飯來說,饑荒受災戶沒有其他的選擇,只能餓肚子。但家境比較好的甘地餓肚子就不一樣了,他是可以選自己要不要餓肚子的。所以雖然一樣是不吃飯,甘地還是比較自由的,甘地可以選要吃飯,還是不要吃飯。所以甘地選擇絕食抗議時,雖然餓著肚子很痛苦,但我們不能說甘地承受的狀況跟饑荒受災戶一樣。

以前的社會在女性性權上的不自由也類似。以前的女性在若是在性生活上積極主動,不只會遭來訕笑,還可能被「處罰」。現在比較進步的原因,並不是每個女性「都在性生活上主動積極」,而是女性比較能夠可以選擇是否要有積極的性生活,不想要的話,也可以待在家裡看看電視看看漫畫,或是陪陪家人。如果強迫每個女性都要在性生活上積極主動,認為積極主動才是唯一的正道,這樣不就剝奪了女性不想要積極主動的capability了,不是嗎?

這樣,豈是真正的解放?

這樣的論述,其實在Sen 1980年的Equality of What? (你要我用很直白的話翻就是「啥的平等?」)就有提到,都已經三十六年前了的事情了。「啥的平等」是70~80年代非常重要的大論戰,因為有人覺得是「機會」要平等,有人覺得不該談機會,而是別的東東要平等,像是「資源」才是我們要重視的。有興趣的人自己可以查查,有N多篇用一樣的標題(equality of what)發表的文章,當時參戰的都是一方之霸,思想很深邃,不管是讀誰的論述都滿有啟發的。不過,可能隔行如隔山,輔大心理的老師們沒有接觸過這方面的論述吧。這在政治哲學中是非常基本的常識。

孟加拉大饑荒

https://en.wikipedia.org/wiki/Bengal_famine_of_1943 

Amartya Sen

https://en.wikipedia.org/wiki/Amartya_Sen 

Equality

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equality/ 

真假自由

自由一直都是哲學裡面很重要的課題,形上學家愛談到底有沒有自由意志,有的話,我們是在什麼意義上有自由意志;倫理學家跟政治哲學家也很愛談自由,只是這種自由常常不是在問自由意志,有的時候問的是人有沒有做某某事情的自由(比方說墮胎的自由、決定自己未來生涯規劃的自由),有的時候則是在問如果必須要有政府,那政府在什麼時候可以干預人民的生活(干預某意義上來說就等同是限縮了自由),又或是,怎樣的干預可以說是不違反人民的自由,等等等等等的。千奇百怪的問題,都有可能被提出來。我最近特別有興趣的話題,跟上面這些都沒有關係。這話題在說的是,有些自由可能是假的(或說是虛幻的)自由。

就拿瑪麗伍爾史東考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來說吧。伍爾史東考夫特生活的那個年代,很多女性沒有辦法愛去哪裡就去哪裡,婚前要出遊要父母首肯,婚後要出遊則要丈夫首肯,更不要談其他生活面向了。在那個時代,大多數的女性是沒有自由的。但伍爾史東考夫特不大一樣,她的父母跟丈夫基本上都不大管她,她愛幹嘛就幹嘛,就算真的要「請示」,基本上也都是會批准。跟很多同年代的女性比起來,她真的很自由。可是,從某個角度來看,她也沒有真的自由到哪裡去。因為她的自由不是奠基在她自己的自決上,她的自由自在是仰賴她的父母、丈夫的開明之上。她的自由隨時都可能被「收回」。這種隨時可能消失的自由,怎麼能稱得上真正的自由?她的生活依舊受到他人的支配,她依舊不是她自己的主宰。伍爾史東考夫特離真正的自由,還是差得太遠了。

這樣的論述豈止是在說真假自由。我總覺得同樣的道理,可以放在其他的脈絡下,比方說,一個人是否真的擁有的他認為他所擁有的物質財產。很多人都在說要跟某某政權合作才有未來,這未來我當然理解,是在講經濟上的未來,先姑且不論是某真的經濟上這樣真的可以有好的未來,就算真的在收入上有所增長,當某某政權滲入了臺灣以後,那些「財產」還真的是自己的財產嗎?還是說,那些財產就像是伍爾史東考夫特的自由,當某某政權一聲令下說要收回,就得雙手奉上?我想很多在某某政權底下多年的人非常的清楚這個道理,所以才會拼命地將可能隨時被收回的財產轉移到別的國家。台灣許多人看到這些裸官的新聞後,依舊大聲疾呼要跟這樣的某某政權走在一起,甚至是統一,我還真是不大能理解,背後的想法到底是什麼。

不過,這個支配、被支配的觀點,想想,好像倒也不是真的那麼牢靠。畢竟人生在世,就算不是支配或是被支配,總也是依靠或是被依靠。很少人真的可以單獨存活於這個世界上。而比較有法治、人權的地方,某意義上來說也不是真的提供了一個完全沒有支配、被支配關係存在的生活環境,只是提供一個相對牢固、相對不會莫名其妙就干預個人生活的環境。

但總是,如果能選,還是按照這個大原則,選個相對「真」的自由的地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