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Roe v. Wade – justifications and their moral plus legal implications

 美國最高法院最近推翻Roe v Wade一事,對我來說,除了其對女權在實務上必然帶來的衝擊之外,更讓我輾轉反覆的,其實是論理層次的問題。

我關心的「論理層次」,是指支持以及反對墮胎的論證具體所引用的理據。我之所以關心這個問題,主要原因是因為,支持墮胎與反對墮胎不是只有一個方式,但是不同的理據的強弱以及各自會遭遇到的困難不盡相同,因此,即便是支持墮胎,要也要非常小心自己支持墮胎的理據會不會「引狼入室」,被用來支持一些自己不想支持的行為。好比說,殺嬰(infanticide)。

怎麼說呢?

我們可以從反對墮胎的經典論證架構看起:

前提

一) 人皆有生命權

二) 人皆有身體自主權

三) 生命權遠較身體自主權重要

四) 胚胎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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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 因此,胚胎有生命權(根據前提一與前提四)

二) 婦女不能訴諸身體自主權來證成其侵犯胚胎生命權的行為(根據前提三與結論一)

針對這個經典反墮胎論證,一個很常見的回應手段即是針對前提四去做攻防。比方說,我們可以進一步區分人類(human)與具有道德人格的人(person)的。所謂的人類,只是任何在生物學意義上從屬於智人的生物,所以只有受精一天的受精卵,也是人類。但是道德討論上真正有意義的,是後者,是有有道德位格的人(person)。許多學者,像是Peter Singer,就認為要有道德位格,這個生物必須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像是自我覺察的能力(self-awareness)、計畫以及在乎自己的未來的能力等等等的。

所以從Singer的角度看來,胚胎自然不是有道德人格的人,也因此,墮胎自然沒有侵害任何「人」的生命權。只是,由於Singer的論述奠基在認知能力,援引Singer的論述去支持墮胎的話,會導致殺害新生兒也是道德上可允許的的結論。這是因為,Singer所提及的這些認知能力,乍看之下要達成的門檻沒有那麼高(事實上,Singer就是用同樣一套標準去論述何以諸多動物有動物權的),但以目前我們對人類新生兒的認知能力的了解來說,新生兒要出生數週後才具備Singer所提及的這些能力,也因此,用Singer的論述去挑戰前提四,要付出很大的代價(接受殺害新生兒也是道德上可允許的此一結論)。Singer本人接受這個結論——殺嬰這個行為本質上是道德上可允許的(因為他們的認知功能根本沒有發達到會在意自己的未來等等的),我們之所以不接受殺嬰這個行為,是因為這會傷了嬰孩的父母的心。

Singer對於不雙標的追求,使得德國的學校邀請他去演講時,被大肆抗議(想想二戰時德國做了什麼,不難理解),要去普林斯頓接任教職時,學校的Trustee甚至威脅以後不再捐錢給普林斯頓。我作為一個內心小警總常常出來巡邏的卒仔,對他的的堅持,是真心誠意的非常敬佩。

雖然我可以理解Singer為什麼不覺得殺嬰本質上有問題,但我的「!!!囧rz」感,總讓我覺得這哪裡有問題。要支持墮胎,是不是用別的角度去論述,會比較好?

Judith Javis Thomson經典的A defense of Abortion,就是直接不去討論胚胎是否有無生命權,為了論述方便(for the sake of argument),她把這個前提通通讓給反對墮胎的那方,她大方「假定」,胚胎皆有生命權,即使是才剛受精一天的也都有。

Thomson的論述精闢在於,她不需要去處理什麼時候人類會有道德位格的劃界問題,她只要攻擊前提三就可以了:「生命權真的遠比身體自主權重要,重要到可以訴諸生命權去侵害他人的身體自主權嗎?」倘若我們的答案為否,那麼,最最最重要的結論二,也就是「婦女不能訴諸身體自主權來證成其侵犯胚胎生命權的行為」,就會因為前提三失效,而跟著不成立。

這就是Thomson的經典思想實驗「拯救小提琴家大作戰」要達到的目的。在這個時想實驗中,小提琴家與被綁架的民眾都有完整的生命權,所以沒有什麼小提琴家到底是不是人的問題。Thomson藉此論述,即便小提琴家確實具有完整的道德人格、有生命權,他的醫療團隊也不能夠為了保全他的性命而犧牲掉別人的身體自主權。Thomson這個論述策略,就不會碰到Singer的論述策略會碰到的殺嬰問題。

我之所以會對Roe v Wade論理層次的問題感到如此焦慮,主要的原因在於,在哲學上,這些理據差異以及相關後果,直接立即的影響,其實也就只是學術討論的風向而已。但是在法律實務上,一樣的墮胎法,不一樣的論述,對實務會有不同的影響。

最近同事便告訴我,荷蘭的墮胎法規雖然在歐洲來說是非常自由開放,但荷蘭墮胎法規所訴諸的論理依據,並不是身體自主權,而是胚胎是否具備在母體外存活的能力(viability),這也是為什麼荷蘭目前允許婦女在24週前施行人工流產(胚胎通常要到24週才具備在母體外存活的能力)。不難發現,這個立法的邏輯,還是在胚胎是否已成為具道德位格的人上打轉。但是,是否具備在母體外存活的能力一事,不能單就胚胎發育程度決定,沒有保溫箱等等的現代科技,三十週的早產兒要存活下來也不是那麼容易。也就是說,在討論胚胎是否具備在母體外存活的能力一事,必須要將科技層次拉進來看。一但我們將科技層次拉進來看,不難推論,胚胎在母體外存活的週數並不是一個定值,而是一個會隨著未來醫療科技進步而跟著縮短的變量。荷蘭如此立法,按道理,未來荷蘭允許墮胎的週數也應該跟著下修。這顯然是一個任何關心婦女權益的人都不願意接受的結果,而這也是為什麼我同事目前手上的其中一個研究案,就是做科技進展可能對荷蘭墮胎法造成什麼樣的衝擊。

這次美國最高法院推翻Roe v Wade的裁決,也可以從論理依據的角度來討論。先前看了Ginsburg與當時還在最高院當clerk、有實際參與Roe v Wade 判例撰寫的Geoffrey Stone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的對談才知道,當時最高院其實考慮有兩個很不同的策略,一個是走隱私權,一個是走平權。之所以會走隱私權這個論述策略,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當時美國剛好在討論(吵?)平權修正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最高院不希望自己的判決被解讀為支持平權修正案,所以就走了隱私權策略,而不是Ginsburg認為理據上更為充分的平權論述。更加令人不勝唏噓的是,1923年就被提出的平權修正案,目前依舊沒有正式成為美國憲法修正案。

至於台灣呢?台灣的優生保健法還滿逗趣的,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查閱,記得要連優生健保法施行細則也一併找出來仔細玩味。

 Roe v Wade at 40 對談 

非常精彩,強烈推薦每個對Roe v Wade與民主有興趣的人觀看。

尤其是Stone 當時有直接參與Roe v Wade,他分享的內幕映照Ginsburg對於「進步最高院」的保留,後勁很強。Ginsburg真的是個非常深邃的人。

雖然哲學界主流風向是支持墮胎,但也不是沒有哲學家反對墮胎,知名的R. M. Hare就從康德的倫理架構論述寫了一篇Abortion and the Golden Rule 。Don Marquis的Why Abortion is Immoral  也是墮胎這個議題上非常有名的一篇文章。我個人是沒有被他們說服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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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脆弱

 這週澳洲大選,這個過去十年來沒有任何總理有做滿任期的內閣制國家又有了更幽默的故事:執政黨團隊明目張膽地針對特定族群發假訊息誘使他們投票給自己。

Figure 1. 澳洲自由黨製作的「正確的投票方式」告示牌配色與澳洲選委會告示一模一樣,因此被指控操弄華裔民眾投票,新聞連結在此

澳洲的投票制度算是滿獨樹一格的。其一是澳洲是採強制投票制,沒去投票的人會被罰很多錢,所以澳洲投票率長期以來超過九成。

其二則是澳洲投票投給心儀的候選人時,不是採每人只能選一個自己最心儀的候選人,而是讓大家可以按照自己喜好強烈程度排序,假設有甲乙丙三人,我最喜歡甲,最討厭乙,選票上我就要填132,說明我的偏好。開票時基本邏輯就是先看有沒有人拿到50%以上的第一名,有的話就結束開票程序宣布某某人當選,沒的話就先把第一名票得票最少的候選人在此輪踢除,然後繼續比誰是選民最親睞的備胎(第二喜歡的),然後重複上述動作直到比出結果。

嗯,真的很複雜,連玩過很多桌遊的我一開始都聽不懂規則(而且上面的介紹還沒有把上下議院的制度拉進來呢)。

強制投票這制度「理論上」的好處是逼迫大家都要參與政治(人人皆須投票),「實際上」的狀況是一堆人為了不被罰錢就亂投票。

至於偏好投票制理論上的好處是可以提供候選人額外的資訊、讓選民可以透過偏好順序傳達自己的想法。好比說我知道丙應該會上而且是個還堪選的對象,但我不想讓丙覺得我投他是因為我認同他(我最愛的甲甲太小眾,好比說),所以我第一名還是給甲,第二名才填丙,到時候開票,丙的團隊會知道其實丙會上不是每個投他的都喜歡他,而是大家權衡之下的結果。但實際上的結果是,每次大選都有很多策略性成立的小黨,然後選票就非常非常非常的長,根本沒有人知道所有的候選人是誰,好好去確認他們的政策還有選上後兌現政策的可能性高低。搞到最後就是,各大黨會印文宣跟大家報明牌,講什麼「你這區要我們xx黨的人出來的話,你就記得,按照95271436這樣填!」簡而言之就是澳洲版配票攻略。

坦白說我覺得在這狀況下配票是無可厚非,誰知道會不會一路比到第七喜歡的候選人,大家沒先說好要怎麼執行戰術的話,大戰略(勝選)就很難實現。但是澳洲執政的自由黨這次大選秀出了前所未有的下限,直接用中文在投票所外寫「正確的投票方式是在自由黨候選人旁寫ㄧ,其他按順序數字由小到大。」

這真的非常誇張。澳洲這邊真的很多華人,墨爾本這有個地方叫box hill,那邊完全只講中文都可以,有些餐廳甚至只有中文菜單,因為人真的很多,所以很多移民來的華人,真的一句英文也不大會說。如果這些華人選民看到這個海報,誤以為真的就要這樣投票才對,這其實也不太讓人意外。

我最近一直覺得,或許民主這麼脆弱,很大一部分是世界各國把民主參政全當成一個只要政府沒加以干預就能好好實現的權利,就像是遷徙自由一樣,要實現這個自由,只要政府不去干預即可(所以在哲學中這叫negative liberty,在此negative的意思比較是沒有任何「積極」作為,「不存在」干預)。但以最近的很多假新聞問題還有澳洲這個醜聞來看,要真正行使自己參與政治的權利,政府不能只是消極地什麼也不做,政府需要很積極地去協助選民了解到底「正確的投票方式」是什麼、更積極地辦理講座讓選民了解民主的意義,而不是放任一些政黨去誤導特定較為弱勢的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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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票市場

 隨著投票日一天一天的逼近,家中的長輩又開始不時的說出:「你投OOO的話,我幫忙出交通費再補貼XXX!」的言論,當下當然是覺得這到底是把民主當成什麼了,但作為一個生性愛鑽牛角尖的傢伙,不由得開始想,如果說把自主權(autonomy)擺在最高位,那我似乎也應該尊重那些接受賄選要把自己的票賣出的人的選擇?

剛好想起來,前幾期的Journal of Applied Philosophy有一篇文章正好就是在講買票與自主權,就拿起來看看政治哲學的專家們是怎麼討論的。

看了看,寫Autonomy, Vote Buying, and Constraining Options這篇文章的作者是反對買票的,基本論證其實很簡單,就是賣票這個行為跟把自己賣身去當奴隸一樣,也因此,雖然我們常以為說選擇越多越自由,但事實上,事情不是憨人想的那麼簡單,有些選項加進我們的選擇庫之中,只是有害無益。

我不知道為什麼,怎麼看怎麼覺得這是隔靴搔癢,尤其是看到作者自己在考慮別人可能怎麼反駁他的論點的那一小節,作者提到了有人可能說他的「自甘為奴」論點太強,因為按照這個說法,如果有一些人他不是那麼有能力通盤思考各個候選人的政見(政見可行性之類的)、容易被唬爛,自己賣了自己還幫人數鈔票,那是不是這些人也不可以投票?(這就是最近Jason Brennan超級爭議的著作,反對民主(Against Democracy),裡面的主要論點:民主不好,如果可以的話,應該要用知者體制(epistocracy),只有那些有知識、可以冷靜的思考每個政策的利弊得失與可能性的知者們才可以參與政治事務)

想當然耳,宅宅就繼續去查這個作者反駁的文章的本文,結果發現,幹,這篇刊載於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的選票市場(Vote Markets)寫的之好阿!拳拳到肉!好比說,如果「買票不行,那政策中明確提到要提振某某某產業,這樣不就也不行?」、「如果說買票會造成有錢的群體更容易通過對他們有利的政策,那選舉經費不也有相同問題?所以我才說原則上我們要有個受規範的選票市場,規範大家買票賣票阿?」、「你說買票會有不好的外部效應,可是,小明去說服小英投給小王,小明這個說服小英去投給小王的動作,也可能對小愛帶來不好的外部效應阿?」。我真的很佩服這位作者把這些論點寫的那麼明晰,也正因為他寫的明晰,我才終於想通為什麼我自己不是那麼支持選票市場這個想法。

文章傳送門:

Autonomy, Vote Buying, and Constraining Options

https://onlinelibrary.wiley.com/doi/pdf/10.1111/japp.12205

Vote Markets

https://cafreiman.people.wm.edu/Site/Papers_files/Freiman%20-%20Vote%20Market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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