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批評他,但不可以責怪他

 前陣子我一直在思考,為什麼我對於許多「進步」發言多有保留,甚至是覺得有些過分了。

好比說,雖然我能夠理解,為什麼許多人一聽到「男大當婚,女大當嫁」這種保守言論便會跳起來,我也能理解為什麼有些人會說這是個「父權壓迫結構」,說出這樣的話的人很不該,但每每家中長輩說出類似的言論時,我總有種也不能太過苛責長輩的感覺,畢竟,他們從小受到的教育便是如此。

最近聽了Susan Wolf的演講後,我終於知道為什麼我一直有這樣矛盾的感受。原因很簡單,我把「批評」與「譴責」這兩個概念混在一起了。

Susan Wolf認為,要譴責一個人沒那麼容易,不是只要有犯錯就能譴責。好比說小小孩犯錯,確實是錯,可是小小孩未必對這樣的錯誤有道德上的責任。小小孩的認知能力等各方面發展,未必高到可以讓小小孩知道這是錯的、找出正確的方案,換句話說就是小小孩沒有足夠的能力去控制自己的行為。因此,我們雖然可以對這樣的錯誤指指點點,但我們不能譴責小小孩所犯的錯誤。

Wolf這個想法其實在她的經典大作sanity and the metaphysics of responsibilty時就有端倪。在這篇文章中。她指出非常威權、洗腦的社會,可能會讓人失去理智(sanity)、沒辦法判斷對錯,在這種極端社會中生活的人們,他們雖然不免犯下許多過錯,但他們未必對每個問題都有道德責任。

長輩們過去成長的年代,是戒嚴、是白色恐佈、是洗腦愛國教育,除非我們認為這段時期「其實沒那麼糟」,不然我們很難說說這些長輩們對這些想法、作為有完全的道德責任,因此我們可以譴責他們。

如果過去真的是如此的壓迫,那麼,我們或許該接受Wolf的說法,認為他們的sanity受到損害,應給予他們多一些同理,而非譴責。

Wolf做出這樣的區分,實在是醍醐灌頂啊!不愧是我非常喜歡的一位哲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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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世界中的Trolley Problem


朋友L昨天談到唸大學時,教官在軍訓課上怒罵李登輝在九六台海危機時,為了穩定民心(又或是害怕外資逃離?)脫口講出了共軍發射的飛彈是空包彈一事,害得時任少將的高階間諜劉連昆被發現,從而摘官、入獄、被槍決。L覺得教官應該罵的是中共,而不是李登輝。不過,坦白說台海危機的時候還很小,根本不知道那時有什麼危機可言。大概就像是我們現在要跟屁孩說南海局勢在2015~2016年間有多麼詭譎一樣困難吧。我大概可以理解,那位教官的想法大概是李登輝不把劉連昆的命當命,把軍人當狗一樣隨便犧牲。但這個「隨便」可能是有些太主觀了,但要是當時台灣真的是在崩潰邊緣,李登輝必須說其實那是空包彈呢?這就變成一個典型的Trolley Problem了——要不要放棄一個高階間諜的性命來保全整個台灣的安穩?

前陣子在學術版臉書Academia.edu上剛好也看到一篇很有意思的文章,標題是The Redirection of Bombs During WWII: a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 作者討論的案例真實發生在二戰期間,當時盟軍間諜已滲透到納粹內部,邱吉爾可以選擇透過間諜,讓納粹的炸彈往人口較不密集之處轟炸,但邱吉爾選擇不這麼做,因為讓納粹搞不清楚到底是怎麼一回事,比起倫敦市民的生命要來的重要。至於這篇文章怎麼分析邱吉爾是對是錯,就留給大家自己讀完後決定是否有道理了。


文章連結:
https://www.academia.edu/8964896/The_Redirection_of_Bombs_During_WWII_A_Philosophical_Investigation

大猩猩的自拍照與版權

最近網路上有一則很有趣的新聞,簡單來說就是有位攝影師認為維基百科未經他的許可,就將「他的」大猩猩自拍照放在網路上供大眾下載,侵犯了他的版權。但是維基百科方面認為,他們所上傳的照片是「大猩猩的自拍照」,既然照片是由大猩猩「拍攝」的,而且大猩猩是自然界的一份子,那大猩猩的自拍照也應該被視為自然的一部份,自然風景這些東西,並沒有版權的問題。這邊的爭論,其實可以從兩個方向去分析。

維基百科方面的看法,其實背後的邏輯跟哲學家在論述誰能夠擁有權利的想法類似。他們認為,如果一個東西可以擁有某某權利,那這個東西至少自己要在乎我們在討論的某某權利。舉例來說:

a.小孩 有不被任意蹂躪的權利
b.報紙 有不被任意蹂躪的權利

我們直覺上會認為 a.絕對是對的,可是對於b. 這一項,就有很多人會覺得奇怪。按照剛剛提到的說法來看,我們會覺得奇怪的原因其實很簡單:報紙根本就不會在乎、沒有能力在乎自己是不是被任意蹂躪,在這樣的狀況底下,我們並不會認為會需要接受報紙有不被任意蹂躪的權利這樣的說法。

我們可以再進一步考慮這些情況:

c. 小明 有上大學的權利
d. 小狸貓 有上大學的權利
e. 小狸貓 有不被任意蹂躪的權利

小明作為一個人類,他的認知功能、理性能力、自主權等等的,都讓他在乎上大學這件事情,所以初步來看c. 是個可以接受的宣稱。小狸貓雖然也有一些認知功能,也會感受冷熱等等的刺激,被打也會怕痛,所以我們應該要接受 e. 這個宣稱,因為小狸貓會在乎自己是不是被蹂躪。但是小狸貓會不會在乎上大學的權利呢?以我們目前的了解,小狸貓應該是不會在乎,所以當有人大力宣揚d.時,並不會有人認真地當一回事。


回到大猩猩自拍照到底有沒有版權這個問題來,其實維基百科若只訴諸「自然」,並不能夠說服大眾,畢竟,人類也是自然界的一份子,何以人類的自拍就有版權可言,猩猩的自拍就沒有呢?更進一步的分析,應該還是要回到Joel Feinberg關於權利論述:自然界中的山脈、花草、猩猩並沒有能力、也不會想要去在意版權這種權利,對他們來說版權根本就是不存在的東西,所以當然也沒有人可以侵犯到他們的版權。不過,要是這隻大猩猩像決戰猩球裡的猩猩一樣,有理性、認知功能極高、有充分的自主權等等等,開始在乎起了自己的肖像權,那維基百科上的自拍照片就會有版權問題。只是,就算是如此,維基百科侵犯到的版權,是自拍大猩猩的版權,並不是該名攝影師的版權。

只是,這樣的理論也不是完美無瑕。按照這個講法,還沒有能力認知「死亡」、「生命延續性」這些想法的人類新生兒,沒有資格擁有「生命權」。這些新生兒雖然可能對痛已經有認知能力,可是他們並為發展出死亡的概念,所以在他們的世界中,生命權並不存在。只要我們可以用一種不會讓他們感到痛的方式讓他們離開世界,我們就能在不侵犯到任何新生兒的權利的情況下殺死他們。

至於攝影師方面的想法,其實可以用Lockean entitlement theory中的principle of justice in acquisition去詮釋。攝影師他的相機掉了、被猩猩撿去自拍後,他又碰巧「撿到」了猩猩的自拍照,按照principle of justice in acquisition來看,他確實可以說照片是「他的」。即使這張自拍照真的如維基百科所宣稱的,應該被看成「自然物」,但因為這張自拍照是他第一個撿到、獲取的,所以猩猩自拍照的所有權應該屬於這一名攝影師。這樣的所有權,就跟我們說我們擁有自己在海灘撿到的石頭的所有權差不多,雖然沙石是自然的一部份,但是,在未經我們的同意前,沒有人可以任意地去搶奪、使用我們所擁有的礦石。

只是,從這個角度切入,也還是有一些問題。攝影師指控的是維基侵犯了他的「版權」,而不是他對於這張照片的「所有權」,這讓整個爭論變得更棘手了一些。直覺上,很少人會認為攝影師不能宣稱他擁有這張照片,畢竟,他是第一個撿到照片的。但同時,也很少人會認為在「撿起來」這個過程中,「版權」就能莫名其妙的跑出來。如果我先前對大猩猩到底會不會在乎版權這件事情的分析是對的,那麼,這張自拍照在完成的瞬間並沒有版權可言,既然一開始的時候沒有版權存在,那為什麼撿到照片的攝影師突然就可以開始談版權呢?或許,對於這位攝影師而言,更好的策略是專注在他對照片的「所有權」而不是「版權」上。

只是,怎麼看,都覺得這名攝影師要打贏這場官司的機率不是很高啊。

Fragile Altruism and Morality

  Kitcher在本文中試圖建立一個連結生物學上的自然傾向以及道德上的規約指導(Normative Guidance)的論證,藉以說明當我們在自然化倫理學上的利他主義時,我們不能夠忽略來自自然本性的影響,也不能忘記人類的文化情感在指導行為上的作用。

  他認為,在談論利他行為時,人們不是傾向Hobbes的人性本自私,就是過於傾向Hume的道德行為是與人的情感有關,順性而為者是謂善。Kitcher在本文中便企圖論證其實兩造說法皆有道理,仔細檢視利他行為可能的起源後,我們將會發現他們各自證成了不同的面相,所以兩者皆應考慮。

  Kitcher首先指出傳統看法有幾個困難,第一是傳統演化生物學家所提的模型只能夠在特定情境下真正說明到人類道德的起源,也就是他們的模型中所指涉到的個體必須要跟人類是一脈相傳下來,否則將這樣的推論將不合法。而採取Axelrod-Hamilton dynamics來解釋人類道德起源時,則預設了在遠古時代必然有段時間人類祖先、靈長類被迫不斷進行類似囚犯困境的競爭。第二是當我們討論HumeansHonnesians孰真孰假時所進入的議題將轉變成人類的心理狀態道者是甚麼樣子的狀態,那這個領域便非生物學家所能置喙之處。

  Kitcher認為,與其用Axelrod-Hamilton dynamics來談道德起源,還不如採用選擇競爭(optional game)來解釋,因為選擇競爭的特色在於其強調個體可以「選擇」不同的互動方式、不同的同伴等。這樣的選擇是主動的,而不是像囚犯困境那樣被迫選擇,透過模型運算我們會發現在選擇競爭的模型下確實很容易出現個體間選擇合作的狀態。靈長類相互理毛已示友好的行為其實也可以稍微設計一下變成一個選擇競爭模型的選項。

  但是這個替代方案只是乍看下可行。當我們仔細去看靈長類社群時就會發現,選擇競爭模型的預設與現狀有段距離,好比說合作狩獵、搜尋食物,在下位階層的靈長類所獲取的報酬小到讓人難以相信該個體願意接受這樣的合作契約。此外,這個模型也沒有辦法解釋為什麼要選擇群居。有些靈長類並非群居性的,因此要用選擇競爭模型來談道德起源時,我們必須要先解釋為什麼一個個體看到另外一個個體不會作勢要攻擊,反而能夠和平共處,否則我們不能利用這些模型來解釋。

  Kitcher認為,我們可以利用鷹鴿競爭模型來解釋。當個體於相鄰地區生存時,他們可以察覺到彼此的子代會帶有相似於彼此的性狀,所以漸漸地可以察覺合作的利益是否會大於獨居,若是則符合了合作賽局的基本預設。如此我們就能開始談心理上的利他。

  Kitcher主張,利他行為必須要能感受到他者的需求,並且有一種傾向去滿足該需求。然而,沒有任何的行為、心理狀態本質上就是利他的,因為利他與否必須要視行為與環境狀態間的關係而定。其主張可簡單用三點表示:

1. 在一相似於情境C的情境C*狀況下,情境C*不像情境C一般有來自於個體B的偏好結果的影響,因而個體A在情境C的偏好與個體AC*的偏好將更接近於個體B的。

2. 而在情境C*與情境C的偏好差異可以用個體A察覺到個體B的偏好來解釋。

3. 計算個體A在情境C*的偏好所能帶來的預期利益並不能解釋個體A在情境C的偏好。

  Kitcher又將利他行為分成弱利他行為與完全利他行為,弱利他行為即是一仍考慮到自身利益的利他行為,完全力他則否,可簡單以下表之:

θυi+ (1-θ)ui

其中θ表示個人的偏好,υi則是個人偏好之價值,ui則是他人偏好之價值。是以當θ為0時,此行為所考慮的完全是他人的偏好,是一完全利他的行為。

  此外,Kitcher又將利他行為分為四個向度:利他的強度、利他的優先性、利他的廣度,以及同理心的能力。他藉由這樣的區分來說明,利他行為這樣的概念其實很複雜,並不能單用「利己主義的相反」來理解。

  Kitcher在建立「合作的基礎模型是可能的」以及「心理利他的意義」完後,他所欲證成的生物學與道德間的關係才能開始進行。他首先討論目前在生物學界很流行的「馬基維利式智能」。根據De Waal的觀察,黑猩猩似乎能夠計算合作所能帶來的利益,並且還能將這樣的利益拿來與單打獨鬥所能帶來的利益做比較。從觀察黑猩猩的行為中我們似乎可以推論,在遠古時代的人類祖先也能有類似的利益計算:如果合作的利益大過於單打獨鬥,那就選擇合作;然而我們在人類社會中常見的「背叛」也可在De Waal的黑猩猩園區中見到。馬基維利式的利益計算就是Hobbesian所謂的自私考量,當每個個體都陷入這樣的考量時,個體就必須要付出非常大量的時間在示好上,以De Waal的黑猩猩觀察來說就是互相理毛。Kitcher將這樣的狀況視為解釋群體大小的因素:理毛這樣子的是好行為要花去太多的時間,所以黑猩猩社群不可能太大,太大的話將會崩潰。因此,如果靈長類社群想要發展膨脹,就必須要有一些有別於理毛的行為來表現出願意合作、希望和平共處的行為。他認為道德規範以及懲罰的行為就是這樣的行為,其快速有效,故能使龐大的群體不是潰散。

  另外一個可能的解釋則是錯估(miscalculation),從De WaalJane Goodall對黑猩猩的觀察我們都能發現,有些黑猩猩會去做無法帶給自己太大利益的行為,像是在沒有其他黑猩猩在旁的時候幫助黑猩猩社群內較為底層的黑猩猩,這樣的行為無法博得他者的好感,而受助者本身也不大可能給予高過於這個行為的回報。Kitcher認為這是因為有些個體計算錯誤,以為這樣的行為可以給自己好處,而在天擇的機制下,這些個體只要「足夠好」、能通過篩選,那麼這樣的錯估特質也會被傳遞下去。這樣的說法其實也隱含了,有些個體可能根本就不計算利益,所以這樣的個體參與了合作賽局的話,也不必須要說他們必然有計算,但是他們必然有願意合作、幫助他人的自然傾向。從這邊我們也看得出Humean從情感上來談心理特質對道德起源確實也掌握到了一些片段。

  Kitcher認為,從黑猩猩觀察中我們可以發現,其實合作關係以及利他的行為都很脆弱,容易因為利益的算計而崩潰。而人類的道德機制就是一個防範未然的系統,能在有個體做出該社群認為是錯誤的行為時就先制止:灌輸有哪些行為不可以做。這樣的機制(Normative Guidance)有利於群體擴大,而且群體要擴大也必須要有這樣的機制。黑猩猩的社群之所以遠比人類的要來的小就是因為他們沒有辦法發展出自我控管的能力,無法對其灌輸道德規範。

  此外,處罰也是一個能夠有效遏制錯誤行為的機制。但是要能發展出處罰的機制,而且個體會畏懼處罰、知道何時應當處罰,所需具備的能力亦相當的高。Kitcher認為具有這樣機制的社群應該要具有以特徵:

  如果在情境C下,個體P做了一個錯誤的行為W,能夠進行價值判斷的個體J通常會對做出行為W的個體P做出宣稱S。而在這個情況下,該社群的其他成員通常不會干擾個體J宣稱S。而在這樣的情境,個體P也不會拒絕個體J的宣稱S

  也就是說,這樣的社群中的成員都有共通的價值判斷,即便是做個行為W的個體P也會認為自己所為是錯誤的。價值判斷牽涉到情感,當個體對事件有厭惡或是喜好的情感時,都能夠加強他做這個行為或是不做這個行為的傾向。Kitcher認為,即便個體可能有偏好差異,比方說有的個體就是偏好行為W,有的就是不偏好,或者是心中有相衝突的價值,這樣的機制都能夠幫助個體排除衝突或是對該行為的偏好,社群的集體偏好施加在個體上,使得個體的規範指引(Normative Guidance)更加強化。

  Kitcher從而主張,我們在生物性的一面不能忽略,但情感上的喜好影響也非常巨大。他認為我們管理群體的機制高度可塑,不同的群體可以因應不同的環境、集體偏好發展出不同的規範指引,不管這些規範指引有多不同,都能確保足漸膨脹的群體不需要像黑猩猩一樣花費過多的時間在彼此討好上,群體中的每一分子都能事先被灌輸有哪些行為可以做,那些不能,而不能的那些又會受到甚麼樣的懲罰。Kitcher認為懲罰的機制跟規範指引的機制沒有必然的先後順序,但是這兩者都有助於形成較為巨大的群體,使該群體穩固而不致崩潰。

  我認為Kitcher的主張其實可以簡單從兩個面向來談,第一即道德利他能力必然與生物演化出的能力有關,像是視覺、痛覺、記憶等;第二即道德利他能力的出現必須要有同理心的心理能力,個體必須要有能力察覺他者的心理偏好。

  如果一個個體沒有痛覺也不會記憶,那群體施加於上的懲罰其實沒有意義,就像魚之所以在小魚缸不會發瘋的道理一樣,於一轉身就覺得來到新世界,再轉回來又覺得是新的世界,記憶力過於短暫。而如果我們施加懲罰於類似於魚的個體上,那該個體痛完就忘了,無法對他形成制約。雖然Kitcher沒有提到記憶,但我認為他所提的生物學對道德形成的影響是可以由上面這個例子支持。

  Kitcher著重在心理上的偏好以及價值判斷的能力似乎是比生物學上要來得多。我認為他將道德規範跟黑猩猩的示好(peacemaking)行為放在一起比較非常有趣,他認為黑猩猩的社群不能太大就是因為沒有辦法透過理毛等行為有效傳達願意合作的訊息,使得社群發展有所限制;而道德規範則不同,道德規範快又有效,個體都知道道德規範也會自己用這樣的規範管理自己,所以群體才能發展的大。

  我認為Kitcher在這篇文章中所採取的策略個問題,而其策略也會引發其他的爭議:

1. 利用群體大小來談道德的起源似乎有點倒因為果。雖然遠古的人類祖先可能察覺到合作的好處,可是演化不是用進廢退,演化是發生在基因上的突變,而帶有不同性狀的子代再由天擇篩選。因此即便合作有好處,人類祖先選擇合作,該群體的大小也應該是由合作傾向的強度來決定。Kitcher在這邊的說法會讓人覺得人類祖先是為了擴大群體而生出道德機制。

2. Kitcher認為沒有行為是本質上就是利他的,因為「利他」要看施作行為的背景,但是Kitcher又提出了θυi+ (1-θ)ui公式來說有完全利他的可能性。我認為Kitcher可以說後者顯示出同樣一個行為也要看行為者的個人傾向為何,而這個傾向會受到環境的不同而有所改變,所以即便是完全利他的行為,本質上還是要考究環境狀態。但這樣的說法預設了行為者的偏好絕對與環境有關,我認為這樣的宣稱是違反我們一般對利他行為的直覺。好比說看到小鳥受傷就想要去救,不管有沒有人旁觀我們都會認為這是利他行為,並且真正的利他不會因為有沒有人旁觀而改變。我認為Kitcher所宣稱的所有的行為都與情境有關應該要修正成所有的「弱利他行為」都與情境有關,真正的利他應該是不受環境改變影響的。

3. 我非常認同Kitcher在道德的起源上強調心理特質,但是Kitcher再談Governance mechanism時,認為這樣的機制可塑性很大,這是否會導致道德相對?我認為如果Kitcher堅守道德起源與生物學上的性徵有關,那他可以說至少人類間的道德規範有共通的基礎,發展不一但是彼此仍可以做出比較。但問題是這樣的生物學基礎可能是不穩固的,像是外星人就可以宣稱他們跟人類不只在心理上,連在生理上都不一樣,所以外星人不需要遵守地球人的道德規範,則這樣道德將會喪失哲學家普遍認為重要的特徵,即Normative


對這篇文章是有點失望

我不認為Kitcher真的有連結起演化學與道德,因為生物性的特徵怎麼「長出」多采多姿,不受基因嚴格控管,自由自在的文化價值依舊是個問題。

我認為演化倫理學所碰到的困難在於,幾乎所有人(除了新教徒吧)都接受演化論,也承認基因能夠影響人類的一些性狀,但問題就在於影響的程度有多大沒人能回答。如果影響很大,那我們只需要生物學就能解決問題了,但如果不大,反而是我們的心理能力,包括創作力、想像力,感到害怕的能力、喜歡的能力影響更大,那生物學以及演化倫理學唯一的任務就是解釋心理能力從何開始,解釋完以後,就沒這兩個孩子的事了。倫理學依舊安好的處在哲學塔之中,無法被自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