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ology還是apology?

 我不是徐重仁,我當然不知道徐重仁到底有沒有覺得自己說的話是錯的、覺得要向台灣年輕人道歉。在諸多公關操作之下,徐重仁砸下了重金,似乎是想要營造出個我真的欠台灣年輕人一個apology的感覺。但是這些斧鑿,似乎又過了頭,讓人覺得其實他根本就沒有想要給個道歉,他其實只是想要為自己開脫、辯解而已。 

有趣的是,雖然apology在英文中目前最常見的意思是道歉,這個字最早的意思卻與道歉一點關係也沒有。apology這個字是從古希臘文的apologia來的,apo的意思是遠離,而logia這部分則是從logos語言轉化來,最早的意思是「自辯」,會用到apo這個字首來構詞而不是auto-(自己的-),大概是要強調用言語來幫自己「遠離」指控吧?我也不是很清楚。 

哲學史上最經典的apology,大概就屬柏拉圖所寫的自辯篇對話錄。這篇對話錄最主要的內容在於蘇格拉底到底為什麼最後被判死刑,整個對話錄就集中在他被指控了什麼罪刑,以及他自己的答辯之上。簡單而言就是,喜歡在廣場上問自稱什麼都知道的名嘴們問題的蘇格拉底,被諸多曾被他問到啞口無言的名嘴以及達官貴人們記仇,他們因此推派代表,控訴蘇格拉底毀壞年輕人的心靈、不信奉雅典的神明外還企圖引入新的神明。面對這三個指控,蘇格拉底沒有道歉,反而自辯,認為自己每天這樣費盡唇舌幫大家做做頭腦體操,雅典公民應該要付他點錢才對,怎麼會是要放逐他呢?最後的結果就是,蘇格拉底被判了死刑。其後他選擇遵守雅典的法律,喝了一種由hemlock(毒芹?毒紅蘿蔔?)作成的毒藥而亡。

回到apology這個字,根據一些字源學家的考證,作為自辯之意的apology出現在英文世界的出版品的年代,目前我們所知最早是在1533年時。雖然在1590年代已經有人誤用成道歉之意,道歉變成apology最常見的意思要等到十八世紀。

總之,如果徐重仁要迴避到底他在道歉還是自辯這個問題,簡單,就說I’ve given my apology!就好了。這樣不是好棒棒嗎?

是說,難道只有我覺得,最恐怖的事情是一個企業的領導者說出自己當年領9000多塊月薪而已嗎?會說出這話有三個可能性,其一是,該領導人連基本的經濟學知識都沒有;其二是,該領導人記憶力出現嚴重問題,十幾年前領這個錢過超爽都忘記了;其三是,該領導人自以為年輕人智商低落,隨便講個自己當年才領9000生活很辛苦,就可以招募到一群以為自己真的是爛草莓的年輕台奴來剝削。

不管是那個可能性,我覺得,都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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蘑菇男孩

Mosul的戰事從去年的十月開始,短暫地因為當代科技竟然可以直播伊拉克聯軍集結、推進Mosul而躍上國際新聞的舞台。但那樣的關注,也只是一瞬間。

我有個伊拉克來的好朋友,姑且稱他為蘑菇男孩吧。他來自巴格達,伊拉克的首都。他告訴我,他在巴格達受到的教育,品質遠比英國的要好——他的姊姊小學高年級時,學校就提供了芭蕾舞課和其他的音樂課讓學生選修。姊姊因為跳芭蕾實在太痛了,中輟轉到鋼琴班,而他自己則是學了一種我不知道該怎麼拼寫的中東傳統弦樂器。這是在海珊統治下的巴格達,一個充滿不支持海珊政權但仍在此安居樂業的伊拉克人的巴格達。  

但波灣戰爭改變了一切。第一次波灣戰爭時,蘑菇男孩的父親認為,事情沒那麼糟,可以撐下去的。但到了第二次波灣戰爭,他們放棄了,舉家遷往約旦。說到這些往事的他,邊吃著我們一同叫的達美樂胡椒蘑菇披薩,一邊搖頭晃腦地說: 

「我有時在想,我對蘑菇的熱愛是不是因為轟炸機。我小時候要是聽到轟炸機遠遠傳來的聲音,就會跟表哥一起跑到山丘上,看轟炸機炸出的大蘑菇。碰!然後就有蘑菇了。」

雖然Mosul的新聞報得少了,但每次聽到,都會想到蘑菇男孩,不知道他心裡的感受是什麼。不知道去年的拉馬丹,禁食的他乞求真主的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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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ralistic Ignorance

我不大知道Pluralistic ignorance到底要怎麼翻譯成中文才比較好,似乎中文世界中是將這個概念翻作是「多數無知」,但這樣翻譯,感覺起來把Pluralistic這個形容詞想要表達的有「不只一個不一樣的」那樣的異質感變不見了。對我來說這個異質、多樣的感覺,是這個概念的核心,因為他要談的就是,雖然你、我、他是不一樣的人,但我們有可能心有靈犀,有類同的想法。在這個社會中,我們不知道其他人到底是怎麼想,我們以為別人的想法跟自己不一樣,所以就導致了Pluralistic ignorance的狀況產生:其實大家私底下都不喜歡/不想接受某某東西,卻誤以為其實只有自己不喜歡,其他人其實很OK,為了在社群裡不要顯得太突兀,所以就強迫自己假裝喜歡/接受這個某某東西。  

歷史上有很多Pluralistic ignorance的例子,像是美國過去曾經實施禁酒令,其實大部分的人內心都非常討厭這個法律,但因為以為只有自己不喜歡,為了合群,所以就強迫自己接受。其實,大部分的人心裡的想法一模一樣。而也就是這樣的不一樣的人有一模一樣的猜想,就導致了彼此誤以為彼此都接受這樣的法令。

而這幾年來最常被討論的大概是所謂的冒牌貨症候群(Imposter Syndrome),許多在學界的人常為此困擾。不管表現得再怎麼好,許多人心裡總是會有個小聲音告訴自己,你今天得到的都只是僥倖,失去的都是人生,你沒有那麼好,你只是個冒牌貨。有些人後來,就從冒牌貨症候群走向憂鬱或是焦慮,然後對自己的信心更加低落,認為其他人一定都沒有這樣,只有自己是敗組。但事實上,大部分在學界工作的人都有冒牌貨症候群,只是大家不說,大家都以為,只有自己有這個困擾,別人都沒有。

這幾個月以來關於家的討論,不禁讓我想到Pluralistic ignorance。每次聽見那些關於「正常的家」的論述,我的小腦袋不小心就開始想問,如果大家誠實的說出自己的家的狀況,統計統計,到底有多少家可以被算作是正常的家?我的家,絕對是不符合那些高唱守護家庭價值的朋友心中的正常的家所需具備的條件。但我不說,其實新認識的朋友也不會知道我的家不大一樣。我也曾以為我的家很不正常,一些好事多嘴的大人們也愛在我耳邊提醒我這事,但到了國高中時,隱隱約約發現,其實並不是只有我的家不符合正常的家該有的樣子。只是,大家不說,我也不知道到底是我的家特別不正常,還是其實所謂正常的家放到這個社會中,才是那個不正常的家。

不過,正不正常,對我來說是次要的。我的家是幸福的家,就好了。

到底鄭宜農家怎樣是干壹週刊屁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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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哲學課,一切都會不一樣?

很多跟我沒那麼熟只知道我是念哲學的人,常對我對推動哲學教育到高中甚至是國中這件事情意興闌珊感到很訝異。

我也曾覺得推動哲學教育很重要,覺得每個人都應該讀點哲學。但後來發現,其實很多人讀了哲學以後,腦子還是不怎麼好使。不好使到,遇到問題,常常就只會說「你這樣是XXX!」,而XXX為什麼不好,又不說個所以然。在這圈子裡久了,也知道有些哲學系的教授,也是汲汲營營、利字當頭,甚至有世界知名,專門研究全球正義(global justice)的教授,趁著開研討會的時候,利用自己的名氣與地位,接近不只一位它校女研究生,到處留情,非常諷刺。這樣不就是利用自己的地位去剝削女學生(既然是它校學生,就不是自己的學生,就不構成師生戀。讚!)?也有哲學系的教授因為下載兒童色情影片被迫提早退休(其實還有在自己在學校內的辦公室招妓,但兒童色情影片是被逼退的主因)。有時聽到那些好像台灣教育只要加進了哲學課,世界就會不一樣的話,只能一直告訴自己,這個時候,微笑就好了。    

就拿這英國名校倫敦大學亞非學院(SOAS)的學生組織的活動來說,學生說他們的哲學課課程「太白了」,學校應該要把康德、笛卡爾、柏拉圖從課程中拿掉。哇,哲學系學生耶!哇!太有正義感了!還知道要批判課程太白耶!那,按同一個邏輯,是不是以後都不要教統計了?因為高斯是白人。做統計檢定也不可以用Fisher’s Exact這些白人發明的東西?這些學生,沒上過哲學課嗎?他們上過,但他們還是這麼蠢。

亞非學院的學生要求哲學課應該著重在非洲與亞洲哲學者的學說

蠢有三個點。第一個點是,歐美哲學系課程確實普遍有又白又男的問題,但要改變,也不是如此吧。並不是所有西方思想家的學說都可以在其他文化中找到可以相互呼應的思想。要政治正確到這個程度,那有太多東西都不能在大學中教了。第二個點是,白人這個概念是非常近代的概念,用這個概念套在柏拉圖這些人身上有些荒謬。我的藝術史學家朋友就告訴我透過立竿見影算出地球直徑的Eratosthenes可能曾住在一些希臘城邦,但他是從Cyrene(現在的利比亞)來的,之後跑到亞利山卓(現在的埃及)當圖書館館員,請問Eratosthenes是什麼人?阿拉伯人?希臘人?北非人?不管是哪個人,都是後來的人創造的概念去套在Eratosthenes上的,他自己根本就不會有這種認同。第三個點一樣是我的藝術史學家朋友告訴我的:「地中海沿岸的人」(Mediterranean)並不總是被當作「白人」。近代歷史上就曾紀錄過在1890年代,曾經有十一個西西里人因為不是白人這個理由,在美國被殺害。而另一個朋友也補充,以澳洲來說,當年實施白澳政策時,希臘人是被排除於「白人」這個範疇的。也就是說,這些學生不只沒意識到他們在用後來才創造的框架去強加在不該強加的領域,他們連到底一般而言,從歐美社會的觀點來說,哪些人算「白人」都搞不清楚。

我的藝術史學家朋友沒受過專業哲學訓練,她的專業領域是歐洲木板印刷的書籍,但她的批判思考能力顯然是比SOAS這些念哲學的學生好。既然唸哲學可能腦子依舊不好使,而唸歷史也可能培養出非常好的批判性思考的能力,培養批判性思考就不能作為抬高哲學重要性的理由。要說有沒有學過哲學最大的差別在哪,我會說,其實就是對一些很有名的哲學問題的攻防比較熟悉,對一些常見的邏輯謬誤會比較敏感,就像是學打太極拳,學一段時間可打打套路,跟從沒學過的人比起,當然看起來比較厲害了一點。只是換了場地、換了過招的對手,真的上場打,能不能活用所學,那又是另外一回事。比方說,很多人現在只要看到「滑坡」,就會很興奮地說所以這個論證有「謬誤」。不用腦,學什麼都無濟於事。

這些人文社會學科的學生推動的「政治正確」活動,用我藝術史學者朋友的話作結的話就是:

‘Racial distinctions are arbitrary, and applying modern interpretations to classical antiquity–especially for these purposes–seems irrelevant at best and harmful at wor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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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

接續高中生cosplay納粹的話題。

言論自由的問題很複雜,但主要可以用兩個面向去談。第一個是Mill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要怎麼詮釋。我們都知道,言語是可以傷人的,言語暴力對人的影響不亞於肢體暴力,如果我們認為喊Arbeit macht Frei或者是唱Deutschland über alles會對人造成很大的精神傷害,既然這是「傷害」了,那我們就該援引傷害原則,要求政府立法(這邊的法是刑法)管制相關的言論。更細緻一點的當代詮釋,可以參考看看Joel Feinberg的著作,他把感覺比較肉體、物理的「傷害」代換成了權益(interests),Feinberg認為,只要會off-set 到他人的權益,就可以援引傷害原則。或者,用Feinberg的話來說,叫Offense Principle – 冒犯原則。 

各國的立法管制的依據,大概會是往這個方面走。但這種走法,會有一些問題。像這幾年來在歐美國家有點走火入魔的安全空間(safe places)運動就是個例子。這個運動的緣起我不是很清楚,但是有一些活動我是知道,比方說「純女性哲學學生討論哲學聚會」。背後邏輯是哲學界到目前為止還是非常男權,有些男同學雖然只是大學部而已,就會打斷女同學的發言,讓女同學生心畏懼,不敢發言、覺得自己果然低人一等;這種聚會的存在,就是要讓女同學覺得「安全」,可以好好表達自己的意見,成長茁壯。這種運動當然也涵蓋了種族、政治等各方面。立意良善是良善,但問題是,這種主觀感受,有時會讓人覺得有點太誇張。在歐美國家,就曾發生有些學生以此要求學校不得邀請某些作家到學校演講,用的理由就是「某某作家之前公開發表過讓我覺得不舒服的話。要是某某作家在校園中出現,就會讓我覺得很不安全、受到威脅」。有些演講,確實就此被取消。我想未來這樣的事情或許只會更多,不會更少。

另一種很常見的走法則是承認,這些言論未必會立即造成傷害,但主張,這些言論在中長期會形成一種鼓勵的去傷害的力量,讓人以為這些話不只是話,這些話所勾勒出的圖像,是可以實際去做的,最後會導致傷害產生。這種走法很常見於反對BDSM成人影片這些東西上——允許BDSM成人影片的存在就是強化社會中的不平等、允許物化他人等等等。這樣走的問題主要是來自這個論證的滑坡特性。穿穿納粹突擊步兵的制服、SS的制服就會導致社會走向極權社會?這跟同性婚姻合法就會導致人可以跟摩天輪結婚這種論述,長得好像有點像呢?不過,我想,穿制服這些事情會不會導致社會走向集權,這比較是心理學家的工作,這畢竟不是一個哲學家嘴砲就可以嘴出個所以然的問題,需要足夠的實證研究,我們才能知道是否這種滑坡是真的存在。有些心理上的滑坡似乎是真的存在的,比方說說了一次謊,要再說第二次,心理上的糾結就會少了許多。不過,就我所知,這方面的研究,有些也是莫衷一是,有的研究說打暴力電玩跟較低的自我控制力有正相關(打暴力電玩時間長,則自我控制力較低),但也有的研究說並非如此。

第二個討論的面向,是從為什麼要有言論自由去談。有的人當然會主張這是基本人權,不過,就算這是基本人權,在政治的場域,還是要去談一下到底是否不需要有任何管制。Mill之所以會覺得不需要管制言論,很大的原因來自於他覺得讓大家都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是最能找到真理的方式,這樣可以帶來很好的效益。沒錯,Mill是個效益主義者,他支持言論自由的理由不是基於這是個不可被剝奪的人權,而是因為言論自由可以帶來很多好處。Mill沒有否認,人有時會把謬論當成寶,真理/真相反而被丟棄在一旁,但是不要氣餒,真理/真相會勝出的。只是,對快要過完2016的我們來說,到底是Mill太樂觀,還是我們太悲觀,這有點難說。坦白說,每次在網路上看到一些謬論,被很多人轉貼按讚,我都會想,到底Mill是對是錯。尤其是看到醫療方面的奇文時,很難不去想會有多少人真的照做,在真理還沒勝出前就已經掛點。

就我的了解,目前大部分的歐美學者是認為言論需要管制,但是到底要管到哪、怎麼管、有什麼理由去管,這些細節上,還是有很多爭議。此外,既然我說「大部分」,意思就是「有部分」認為不該管。認為不該管的人,提出的理由未必跟Mill一樣。總之,言論自由跟其他哲學討論一樣,還有許多爭論。我並不是言論自由這個領域的專家,如果還想要更深入的了解,請到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上的條目查閱相關的著作。

Freedom of Speech: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freedom-speech/

這篇文章談到歐盟對言論自由的立場,我覺得也滿有意思的:http://amsterdamlawforum.org/article/view/10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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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義的潘朵拉

很多人以為,讀哲學可以找到人生的意義,但往往,一進入真正的哲學課程,卻發現跟自己想的差異很大。問哲學問題、思考哲學問題,其實比較像是打開潘朵拉的盒子,這些問題平常不問,日子都可以過得好好的,硬是要去問,卻只會發現自己越問越糊塗。比方說,高中生cosplay納粹這檔事,不去問的話,可以跟著加入「這真是太不應該了!」的行列。但真的去問這到底有沒有問題,問下去,只會發現這問題非常難回答。

我理解台灣許多人為什麼會譴責這樣的行為,我同時也認同,台灣的歷史與公民教育有諸多問題——在提到二戰史時,歐洲的重點幾乎是重大戰役發生在什麼時候、綏靖政策等「政策面」的背誦,亞洲戰區也差不多,戰爭的傷痛、戰爭的殘暴,還有戰爭對人性的扭曲,這些問題,反而很少去談。我覺得這是很奇怪的事情。蔣介石自己在中國戰區下達的指令誤殺了多少中國人就不提了,我到現在都不能了解,為什麼納粹德國有這麼多人被認定是犯下嚴重的戰爭罪,但美軍在長崎跟廣島投下原子彈,屠殺了那麼多日本老百姓,沒有人被宣判犯下戰爭罪,要被絞刑。這實在是太奇怪的一件事情了。現在回想起來,在我受教育的那個年代,台灣針對那段時間的歷史的編排,其實比較像是培育新一代鋼鐵之心(Heart of Iron)大師。鋼鐵之心是由一家叫paradox的遊戲公司設計的軍推遊戲,玩家要思考怎麼安排步兵連、砲兵連等等的單位,如果要訓練的話應該把徵集到的兵力訓練成甚麼兵種。但除了兵推以外,玩家還要思考外交博弈,遠交近攻,還是?我們背誦九一八事變、西安事變的年代,還有空間換取時間的策略,不就是一直在談這些軍事史? 

Fig 1. 根據資深玩家表示,國軍若不先安內,把左上角這位同志的部隊剿滅得一乾二淨,再開始積極攘外,之後神州大陸就一定會淪陷!

台灣有許多退役老兵真正經歷過戰爭的傷痛(以及曾經的慰安婦女),但我們的教育卻沒有邀請願意分享的長輩進入教育現場,告訴我們,戰爭的可怕與噁心。我有個朋友的祖父是抗戰的老兵,其實是可以升上少將的,但他拒絕;戰事結束後,他一直茹素至今。說著一口四川鄉音的他說,他這輩子,殺了太多人了。升官,是踏在別人的肉身上,他罪孽已經太深了,他只想念佛贖罪。雖然我的祖父母也是1940年代到台灣,但因為家中很少談論這些事情,朋友的祖父拒絕升遷的故事,大概是我人生第一次對戰爭有比較深刻的感受。國中時我或許是為了標新立異,讀了很多二戰的軍事書,還想學德文,想聽懂元首的演講,現在回想起來,真的很難理解青春期的自己在想什麼。

但現在,我也不是很了解,到底高中生cosplay納粹(還有賽德克巴萊?)這件事情,到底要怎麼思考。第一個問題的當然是,這整個脈絡是什麼。如果是類似吸特樂回來了(Look Who’s Back; Er ist wieder da),這樣的化妝遊行也不是太糟。吸特樂回來了要說的是,其實希特勒如果穿越時空,到現代的德國,大眾很有可能再次被他煽動。電影中有許多片段是請吸特樂跟不知道在拍片的德國民眾互動,有些人在吸特樂開口前,就自己開始發表種族歧視的言論,要吸特樂帶領德國重返榮耀;當然,也有人一見到吸特樂就破口大罵。這部片的演員雖然cosplay了希特勒,模仿希特勒的語調、說話方式模仿得惟妙惟肖,但這部片的意思並不是要鼓吹大家加入納粹,而是告訴我們,其實獨裁者如希特勒,知道民眾要的是什麼,我們的民主很脆弱,如果不警醒,如希特勒一般的獨裁者很可能再次透過民主的手段掌握權力(歷史上,希特勒確實是經過民主過程而掌權)。在這個狀況底下,大多數的人並不會認為這樣的作品有什麼太大的問題,我自己看完吸特樂回來了後,是馬上傳訊息給在當歷史老師的朋友,推薦她有機會的話可以放給學生看,讓學生了解,就算是在學校學過很多納粹歷史的德國公民,遇到像吸特樂這樣高段的獨裁者,未必比自己的祖父母要高明多少。

Video 1. Look Who’s Back!

第二個問題,則是相信自由主義是比較對的立場的人才會遇到的問題——如果cosplay納粹並不是為了表達類似吸特樂回來了的訊息,而是單單純純,就是要故意冒犯他人,那政府(又或是自由主義者)要加以限制甚至是懲罰嗎?如果要加以限制或者是加以懲罰,這樣不是在進行言論審查嗎?言論自由不是大開倒車嗎?大部分的歐洲國家,在這方面,其實非常的不自由。像是鋼鐵之心這些遊戲,雖然玩家可以選擇扮演納粹德國,但是遊戲中的納粹德國,國旗並不是卍字旗,而是用十字旗代替。理由很簡單,在歐洲大部分的國家,拿出卍字旗是違法的,遊戲如果出現,遊戲不只不用賣,可能負責人還會被告。

Fig 2. 鋼鐵之心系列中德軍的代表旗幟就沒有卍字

這麼些管制當然是有理由,但這些理由,對自由主義者來說,卻未必是個好理由。John Sturt Mill在他的論自由(On Liberty)中就曾說過:

The peculiar evil of silencing the expression of an opinion is, that it is robbing the human race; posterity as well as the existing generation; those who dissent from the opinion, still more than those who hold it. If the opinion is right, they are deprived of the opportunity of exchanging error for truth: if wrong, they lose, what is almost as great a benefit, the clearer perception and livelier impression of truth, produced by its collision with error.

事實上,這世界上還真的有國家跟隨Mill跟隨地很緊。即使有公民故意揮舞卍字旗,穿成納粹的樣子,到猶太人的社群遊行,政府最後還是選擇尊重。這個國家就是美國。1970年代末期,一群美國公民組織了美國納粹黨(National Socialist Party of America),還到伊利諾州的史溝祈(Skokie)的猶太人聚落遊行。這事情之後當然也是鬧上了法院,但是伊利諾州的最高法院認為,穿戴卍字旗是表達言論的一種方式,而既然這是言論,那就該受到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即使這樣的「言論」再怎麼令人不悅。

Fig 3. Frank Collin,美國納粹黨領導人
Fig 4. 於芝加哥的Margeutte公園,約攝於1979年

常常有朋友問我,我最近在幹嘛,有時我真的不知道要不要老實說。因為我的研究的緣故,我有時要讀像是「我們有看A片的權利嗎?」(Ronald Dworkin, Do We Have a right to Pornography?)這種文章。這是因為,對於比較喜歡自由主義的人來說,言論自由當然是非常重要的一種自由,但是大部分的自由主義者(包含我自己),卻又會對仇恨言論(hate speech)、A片(pornography)等「言論」有不一樣的感覺。坦白說,如果真的問我,要是高中生cosplay就是要故意讓人不舒服,教育部跟總統府的作法與反應到底適不適當,我是真的不知道。

對美國納粹判決書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一下這個維基條目:https://en.wikipedia.org/wiki/National_Socialist_Party_of_America_v._Village_of_Skokie

這幾年對Skokie Nazi Rally的討論:http://chicagotonight.wttw.com/2013/01/24/new-film-explores-skokie-s-battle-neo-nazis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介紹:https://en.wikipedia.org/wiki/First_Amendment_to_the_United_States_Constitution

哲學界的菁英主義傾向

一個朋友問到,是不是哲學界很多人都有菁英主義的傾向。其實我覺得很多人心裡其實是這樣想,但不敢講。因為現在主流的說法,政治正確就是要講自己是Liberal egalitarian,要是走得遠一點變成anarchist 也不可以(也不是不可以啦,比較辛苦一點就是了)。這真是個令人困擾、很難做人的小圈圈。

但話又說回來,其實只要想一下蘇格拉底是怎麼死的,就不會對哲學界很多人其實心裡很菁英主義太過訝異。

印象中,台灣的歷史課本,如果講到希臘哲學,大概會說說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斯多德這三個人之間的師生關係,然後說一下理型啊之類的,選擇題大概就弄一些短文,讓學生選這比較像是誰的理論吧。公民課或許會說一下,民主這個英文字democracy是從希臘文演變的( dēmos 人民 + -kratia 權力、統治)。我印象中,似乎沒有課本會特意提到,蘇格拉底的下場是什麼。

蘇格拉底這個人,其實真的滿討人厭的。他每天沒事幹就跑去問當時的名嘴問題,問很懂正義的名嘴正義到底是啥、問很懂虔誠是怎麼一回事的名嘴虔誠到底是什麼,然後問著問著,就把名嘴問到名嘴生氣到不知道怎麼繼續當名嘴下去。在旁邊當觀眾可能會覺得很有趣,但別忘了,自己也可能被蘇格拉底當眾問問題,自己也可能淪落名嘴那樣的下場。蘇格拉底後來就被人告說是不信雅典的神、引進外面的神、還有腐敗青年純純der心靈。我不知道蘇格拉底要是認識卡斯楚的話,他會不會想要借用一下「歷史終將判我無罪」來當他的自辯詞的大標題,這感覺就比柏拉圖幫他挑的標題厲害多了,不過,不管是歷史終將判我無罪還是柏拉圖幫他挑的「自辯」,歷史上的紀錄就是,雅典公民投票要蘇格拉底去死一死。

對啊,蘇格拉底被判死刑,是雅典公民投票投出來的喔。潮~民~主~der~

所以啊,很多哲學家心裡其實很菁英主義,一點都不讓人覺得意外。蘇格拉底的故事,每個在學院中接受哲學訓練的人都會學到。這幾年有個叫Jason Brennan的哲學家,甚至還出了本叫Against Democracy的書,基本就是,brennan覺得其實很多人根本就不關心(或者是沒能力關心)重要的政策制定,這種人可以再細分成兩種,用NBA做比喻的話,就是完完全全不關心NBA的人跟關心NBA,但完完全全只是狂熱盲目的支持自己喜歡的隊伍,沒有能力去思考戰術運用、球員調度這種很deeeeep的問題,看球看得很膚淺。當然啦,還有一些人真的很deeep,那些人真的超懂。Brennan覺得民主很爛就是爛在根本不關心政治跟是只問顏色不問政策的人,竟然也可以投票,這實在太不可思議了。蘇格拉底死得不夠嗎??(這是我自己的眉批啦)

我猜在川普跟一些右翼政黨的影響力劇增的狀況下,這方面的討論大概會在政治哲學界紅一陣子吧。不過,要記得喔,Brennan這種立場是比較不政治正確的,要當他的啦啦隊會比較辛苦一點,自稱自己是liberal egalitarian還是比較輕鬆啦,有些話我們放在心裡就好了。

題外話其一:柏拉圖寫的《自辯篇》對話錄,就是關於蘇格拉底被公審的故事。這個對話錄的英文名稱,一般翻作apology,但此apology非彼apology,蘇格拉底完完全全沒有要道歉的意思…他會被公投去死一死其實看了之後也不會太意外啦…畢竟,根據柏拉圖的自辯篇,蘇格拉底在受審的當時,竟然硬是要說類似於「欸,我問你問題嗆嗆你是為你好耶,你叫我去死一死?No~No~No~哥覺得你應該付我點錢,哥嗆人也是很辛苦的」的話…

題外話其二:每次跟不是學哲學的朋友講這個故事,看到他們一臉驚訝的表情,我就覺得教育真的是很可怕的東西。為什麼義務教育不教這個故事呢?^^ 

學術作為志業

王偉雄老師這篇文章讓我想到Max Weber的學術作為志業(Science as a Vocation)。當初讀,是因為一位一直很關心、照顧我的學長知道我考慮要回到象牙塔時,大概是出於擔心我不知道塔中一點都不meritocracy ,不管在哪,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傻傻地栽了進去,一生就卡在塔內塔外的交界,進也不是,退也不得吧?

其實在做這個決定前,已經知道很多不能公開說的眉眉角角,也知道機運在這行的重要性,其實可以把做學術當serial lottery來看—進博班要運氣、畢業要運氣(老師都不指導、實驗很認真做但真的做不出來)、畢業後找工作也是運氣(沒有與自己領域相關的缺,世界前十的名校畢業也是找不到非約聘的工作)、找到工作後開始要申請研究計畫的經費跟投稿也是運氣運氣(競爭太激烈、同儕審查的審查人員有可能⋯⋯)。所以,每個階段都有可能要停損、要跳船。準備回象牙塔時,其實已經有至少兩個跳船方案了。

這些事情,一開始,我是比較憤世嫉俗,以為是當代學術界扭曲,所以才變成這樣。但在學長推薦之下,我才知道這些事情早在Weber那個年代就有了,而且困境基本上大同小異。只是當代的無限博後人生、無限兼任講師人生,在Weber的筆下叫做Dozent。當時的學術政治,在Weber幽微的筆調之下,還是能探見一二,與我從我有限的象牙八卦網絡得知的當代江湖實況,有過之而無不及。而Weber用的字Vocation,也滿有意思的。

我真的很感謝學長在我年紀還那麼小的時候就跟我說:「嗨!您好,方便借用您一點時間嗎?請問您聽過Weber嗎?Weber有個很好的產品您可以試讀看看喔!」、「投資一定有風險,投資學術人生有賺有賠,申請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

人蔘啊⋯⋯比當歸貴了一點。

Weber, 1919, Science as a Vocation

http://tems.umn.edu/pdf/WeberScienceVocation.pdf 

一直很不想去批評別人但常常還是管不住自己的嘴批評別人一下的自由主義者

Thomas Nagel在他的道德衝突與政治上的正當性(Moral Conflicts and Political Legitimacy )一文,用了Robert Forest對自由主義者的定義(嘲諷?)作為全文的開頭。Forest認為,所謂的自由派,就是一群無法在任何事情上有自己的立場的人,這是因為,當自由主義者說什麼事情「該」如何時,那這個「應該」,就變成對其他可能的否定,這樣就違反了自由主義者最核心的價值了。

其實Martha Nussbaum之所以提倡用「能力」(capabilities)來思考一個社會正不正義,整個動機與這挑戰也是很相似。對Nussbaum來說,從一個歐美已開發國家的學者的角度,去對別的文化圈的社會指指點點,是非常危險的——這種指指點點、說別人落後、社會不公不義,跟以前西方殖民者跑去對別人指指點點,有什麼差異?作為學者,自己的發言,會不會其實只是強化了對非歐美世界的文化圈的歧視?Nussbaum 非常害怕,自己重蹈覆錯。但同時,Nussbaum又覺得,如果只是因為自己面對的社會不是歐美社會,為了避免這種歐美至上的錯誤,就都不去批判明明就非常不公不義的社會,這樣也很奇怪。難道只要一個社會中,大部分的人都接受自己社群內的不公不義,那些不公不義就不是不公不義嗎?比方說,我們知道有些社會是母系社會,有些社會扶養小孩是母親以及母親的家族負責(祖母、舅舅會參與),小孩子成長的過程之中,雖然有可能都沒有生物學上的父親相伴,甚至終其一生都不知道貢獻精子讓自己得以出現在這個世界上的人到底是誰,但他們快快樂樂的樣子,好像也沒有什麼「不正義」,如果要強迫他們變成歐美當代主流的社會結構,他們反而可能過得很不開心。但像印度社會,很多婦女接受自己在社會中的定位,就是做牛做馬,即使是在二十世紀上半葉經歷印度大饑荒時,她們很多人也不覺得自己很可憐,不覺得印度社會對自己太不公、太不義了。如果歐美國家的學者都不「給點建議」,那這些婦女大概生活狀況就會一直如此,沒有什麼改善。

Nussbaum面對這個棘手的問題,她採用的手法是反過來思考,如果人要有有意義的人生,可以揮灑自我,那有什麼樣的「能力」,是一定要具備的?換句話說就是,Nussbaum認為每個人認為的有意義的人生不一定一樣,想怎麼開創有意義的人生,方法跟手段也不一定一樣,但是,不管是怎樣,要開創一個有意義的人生,都需要一些很基本的條件才有可能達成。比方說,如果身體的自主權隨時都可能被侵犯(被虐待、強暴等等),在這樣的狀況下,Nussbaum不認為人可以開創有意義的人生,容許這樣的事情發生的社會,就Nussbaum來看,不管這種侵犯的傳統存在該社會多久了,這種傳統都不值得尊重。

Nussbaum在她的性別與社會正義(Sex and Social Justice)一書的開出的清單涵蓋了十大項目,在此我就不一一詳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直接翻到40~41頁參考。我覺得這份清單裡,最有趣的項目是「愛與被愛」。Nussbaum認為擁有去愛的能力以及被愛的能力,是開創有意義的人生的要件。如果被剝奪了這些能力,人就很難有個有意義的人生。但是,Nussbaum並不進一步地說,是不是只有一夫一妻的婚配社會,才能讓人擁有愛或是被愛的能力。對她來說,不管一個社會體制與歐美體制有多不相像,那個體制正不正義,完全取決於能否保障愛與被愛等其他九大項重要能力之上。一個母系社會,或者是像排灣族的貴族社會、達悟族的一個小孩出生全家都要跟著改名的社會,不管是哪樣的社會,只要能保障在其中的人的基本十大能力,就都是值得為人尊重的社會,歐美國家的學者再怎麼覺得對方落後不可取,都不該強加自己心中的好到這些社會之上。對LGBTIQ族群,也是一樣的。只要LGBTIQ組成的家庭不會損害到這些重要的能力,他們無論怎麼與主流的家庭不相像,也不該被主流的善意干涉,甚至是矯正。

題外話其一:針對自由主義者怎麼可以有立場這個質疑,Nussbaum這種走法,跟Nagel的Impersonal Good的解法很相似——我的立場、我提倡要保障的事物,是每個想要開創有意義的人生的人都會想要的。這樣的立場超然於種族、年紀、道德、宗教觀,因此,雖然提倡十大能力的保障,也是一種「立場」,但這種立場,跟其他像是基督教保守派的立場,很不一樣。

題外話其二:其實自由主義者之中自己有信仰的學者也不少,Nussbaum本人就是猶太教教徒;Sen雖然是無神論者,可是他的無神論「信仰」是從印度教中的其中一個無神論學派Lokayata來的。

題外話其三:Nussbaum的Capability Approach跟Amartya Sen的版本其實不一樣。他們的差異在於需不需要給出一個最基本/核心的能力清單這點上。Sen覺得不需要,因為Sen覺得到底哪些能力重要,有時要看時空背景。而這種Capability Approach雖然也算自由主義家族的成員,但強調的東西跟John Rawls的自由主義差很多,Rawls的自由主義著重在社經的不平等要怎麼透過所得再分配之類的方式消除,雖然Rawls也有講一個叫primary goods的東西,概念跟Nussbaum還有Sen在談的capability很像,但其實還是不一樣。Nussbaum跟Sen會發展capability approach,其實某意義上也是對Rawls的primary good的講法不滿意,比方說,Rawls把財富也列在primary good裡,但有錢是一回事,能夠把錢轉化成幫助自己開創有意義的人生,這又是另外一回事。我們完全可以想像有人可以很有錢,但是缺乏把自己的錢轉換成可以讓自己的生活比較有意義的能力的狀況。

對這方向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比方說…

Social Minimum: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social-minimum/

Nussbaum 1997的 “Capabilities and human rights”,  Fordham Law Review, 66(2)

Sen 2005的“Human Rights and Capabilities”,  Journal of Human Development 6 (2)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最近的同性戀婚姻權問題,讓我想到了以前在台灣時常聽到的這句話——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以前或許是年紀還小,也可能是涉世未深、書讀不夠多,覺得這樣的說法很對。比方說,不可以偷竊是很低的道德要求,而不偷竊的更高一層的道德實踐,是捐助有需要的人。法律一般來說只會要求不可以偷竊,若偷東西,是要受罰的。法律不會強求人當道德聖人,要是不捐錢給有需要的人就要關進監獄之類的。

但後來書讀得多一點,才發現這樣的說法其實非常有問題。第一是,有些法律規定其實是跟道不道德沒關係,只是為了大家能方便生活在一起而定的。比方說,在台灣行車要靠右而不是靠左,這樣的規定並不是開車靠左的人犯了惡行,連道德最低標準都搆不到。這種規定其實就只是很單純的要找到一個行車合作的公約而已,不然交通很容易有問題。

第二則是,或許法律根本就不該跟道德扯上關係。這樣的想法乍看之下有點難以理解,但其實仔細想一想,也沒有那麼難理解。「我」是個有限的個體,我的所見所聞、認同的道德價值,也都是出於我有限的認知。在這樣的狀況底下,我的價值觀很有可能不是「正確」的價值觀,既然如此,那我怎麼能強迫別人接受我的價值呢?不只「我」是有限的,立法者也是有限的,在大家都是有限的情況底下,那訂立出來的法律,不該依著某個特定的道德觀(基督教的道德觀、儒家的道德觀等等等),強制這個社會上的每個人都得要接受自己未必接受的觀念。

有這種想法的學者,像是H. L. A. Hart, Joel Feinberg等人,基本上都認為,政府立法必須牢牢遵從John Sturt Mill所說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只有在自我防衛、防止其他人遭受無端的傷害(或以Feinberg的說法,權利受到損害)的這兩種狀況下,我們可以不管要去傷害人的人的自由,阻止他的行為。根據這個原則,法律不能有干預自殘的法條,也不能因為某種道德觀念而去打亂別人的生活。

在五六零年代的英國,到底男同性戀間的合意性行為到底要不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一連串的名人受審後成為社會上激辯的問題——知名的圖靈在法庭上認罪,認了自己與其他男性發生性行為,有罪;出生貴族的Lord Montagu of Beaulieu也被發現是男同性戀,入了大牢,被關了十二個月。在到底法律該不該規範同性戀行為(私人道德領域)的世紀辯論上,Hart就從這個原則出發,論述為什麼認為男同性戀間的合意性行為與合意性交易不該受到法律規範。就算這些行為真的「不道德」好了,合意性行為、合意性交易的雙方,沒有任何人受到傷害,既然沒有人受到傷害,那又與法律何干?法律,不該強加任何道德在任何人身上。

不過,後來想的再更深一點,覺得這樣的說法還是需要修正。但這或許就留待之後再聊吧。只是想到,在台灣,有許多的口號,其實再怎麼喊,都是似是而非,沒經過深思的口號罷了。偏偏,口號是最震耳的。我想,再過許多年,這句「法律是道德的最低界線」,還是會被當成理所當然,到處傳誦吧。畢竟,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係,太複雜了,還是不要去想,比較輕鬆一點。

至於最近輔仁將同性戀與偷竊等行為概括而論,說都是不道德的行為。我想,就算同性戀真的不道德好了,那這樣的不道德也跟偷竊之所以是不道德的有所差異。在家與自己相愛的人發生關係,沒有人少了一塊肉、被偷了一毛錢,過程間的愉快與親密,不足為外人道。這跟在路上搶劫別人,讓別人蒙受損失、生氣憤怒,是有很大的差異的。

對五六零年代的討論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一下:

Wolfenden Report

https://en.wikipedia.org/wiki/Wolfenden_report

而法律到底該不該干涉個人道德的大辯論,又叫Hart-Devlin Debate

Lord Devlin認為法律本來就跟道德相關(所以寫了The Enforcement of Morals),而Hart則認為法律不該跟任何道德價值走在一起,法律就是按著傷害原則的精神去設計而已(所以又寫了Law, Liberty, and Morality )